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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遗嘱继承 实为遗赠扶养 法官巧解遗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10:10: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名为遗嘱继承 实为遗赠扶养 法官巧解遗产纠纷

“我姑妈生前说要将她的房子留给我,并且还写了遗嘱。我要继承我姑妈的房子……”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法庭审理了一起当事人认为是遗嘱继承,而实际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案件。

案情 照顾老人后未能获得房产

原告徐某某系刘某某的侄女,被告刘甲、刘乙、刘丙系刘某某的继子女。

刘某某的丈夫刘某甲逝世后,刘某某一人在老家生活,3名被告均在外地工作及生活。刘某某的侄女徐某某夫妻二人便经常照料刘某某。

2015年7月8日,刘某某请人帮忙打印了一份名为“遗嘱”的材料,上面记载刘某某决定去世后将属于自己坐落于老家的土木结构房屋给徐某某,由徐某某为其养老送终;同时还表示该“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他人胁迫、欺骗。由李某某、刘某某签字后刘某某按印,并由当时村小组妇女委员王某某和小组长李某某在“当场见证人”一栏签名按印,同村的张某、朱某某、杨某某也均在页面下方空白处签名,立“遗嘱”时间为2015年7月8日。

之后,刘某某一直由徐某某照顾。2019年6月21日至8月24日,刘某某4次生病住院多天,均是由徐某某照顾。刘甲有时从昆明回来看望、照顾刘某某。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徐某某一直在照顾刘某某,刘甲从刘某某银行卡上取出钱交给徐某某作为生活开销。

2020年2月,刘甲请其弟弟的妻子朱某某去照顾刘某某后,徐某某便未再照顾刘某某。

9月26日,刘某某逝世,其丧事由刘甲操办。刘某某去世后,刘甲将房屋租给他人,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

调解 3名被告共同补偿原告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立下“遗嘱”之后,徐某某就按协议载明的义务对刘某某履行了扶养义务。徐某某之所以未能完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是因为刘某某及子女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了协议,并非徐某某不愿继续履行扶养协议而导致协议解除。现协议已解除,责任并不在徐某某,3名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遗赠人的遗赠财产,应当偿还徐某某支付的扶养费用。

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3名被告共同补偿原告相应的费用。

释法 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义务的享有受遗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徐某某系刘某某的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符合法定继承的身份要件,故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属于遗嘱继承的法律关系。刘某某所立的“遗嘱”,从标题上看虽然是“遗嘱”,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已明确了徐某某可以得到遗产的权利,但须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有以下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

2.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3.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学涵)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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