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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制度中的“防弊之政”——从电视剧《梦华录》说起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9日 07:00:1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宋代司法制度中的“防弊之政”——从电视剧《梦华录》说起

作为“中国过去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徐道邻语),宋代统治者创建了空前详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给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事实上,赵宋王朝因诞生于摇荡不定的战乱岁月,而促使其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宋太宗在吸取五代王朝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措施。他曾在诏书中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即国家政策的出台,以预防弊病的产生为出发点,制定详尽完备的规章制度,并通过分权制衡机制,获得长远的收效。宋代统治者的这一治国理念,正如宋史大家邓广铭先生所说“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

在近期热播的电视剧《梦华录》中,女主角赵盼儿为惩治坏人欧阳旭毅然擂响登闻鼓,申冤上状。尽管剧中赵盼儿的申冤之路跌宕起伏,但细细追溯她“告御状”的整个历程,不难发现剧中所描写的宋代司法制度仍然闪耀着亮眼的法治之光。

旨在救济冤案的登闻鼓制度

《梦华录》中,赵盼儿前往开封府状告新州通判欧阳旭负义悔婚,贬妻为妾不成便怀恨在心、谣言中伤。但开封府以赵盼儿“到京尚不满一年门,此事当回乡诉告”为由驳回了诉讼。正在“山重水复疑无路”之际,赵盼儿受到在场一位少年的启发,毅然前往阙门外击登闻鼓鸣冤上状。

其实,登闻鼓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体恤民情、纠察冤狱”的重要作用。从协和万邦的尧舜时期,到空前繁荣的唐宋两代,虽然登闻鼓的形制在不断变化,但沟通君情民意、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始终贯穿于登闻鼓制度发展的历史之中。时至宋代,统治者更是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登闻鼓制度。

一方面,为了防止冤案蒙尘,宋代设置了更为完善的登闻鼓管理机构。自西晋设置登闻鼓以来,朝廷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登闻鼓管理机构,而宋代在继承唐代登闻鼓与匦院并行结构的基础上,分设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三个机构来对登闻鼓进行管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三院结构。三院的职能设置大致相同。登闻鼓院,隶属司谏、正言;登闻检院,隶属谏议大夫。鼓、检两院都是受状和转呈机构,主要负责受理官员和百姓的章奏表疏或者冤案状纸。而理检院的主要职能在于对鼓、检两院进行监督,同时弥补两院在审查冤案时能力的不足。进状程序有先后之分,擂击登闻鼓诉冤者须先到鼓院进状呈事,如果鼓院不受理或者拖延迟滞,才能将诉状递至检院,而理检院则是第三级受状机构。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严格禁止越级而诉。也就是说,除非司法机关不受理或处理不当之外,官民申冤论事必须严格按照级别层层上诉,不可贸然直接到登闻鼓进状。“除官典犯赃、袄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即除了一些情节特殊的重大恶性犯罪之外,登闻鼓管理机构一般不受理越诉案件。尽管宋代设置了严禁越诉的诉讼程序,但为了防止冤滥,司法实践中对越诉行为的限制也逐渐放松。如果有重大冤案,百姓可以不经地方终审,直接向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呈交诉状,甚至在鼓、检两院都不受理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车驾”,即直接向皇帝提起诉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宋代百姓因婚田竞讼、官员政绩而擂击登闻鼓直诉于皇帝已司空见惯。

在《梦华录》的结尾部分,当皇帝问受冤的宋引章有什么愿望时,宋引章说:“惟愿日后登闻鼓院常开,少赐笞刑,广开长路,不要因越诉二字让无辜百姓沉冤难雪。”事实上,从宋代登闻鼓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统治者一直试图在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与平反雪冤之间寻求一条合适的“防弊之政”,试图制定周密详备的诉讼制度,以防止各级官员对百姓权益的肆意侵犯,体现了司法对“民意”和“公正”的重视。

旨在规范行刑的折杖法

赵盼儿虽然成功将状纸递至鼓院,但也因此受尽了皮肉之苦。依宋初律例,凡越诉之举,须先受“笞刑二十”而后审理。赵盼儿明知此例,仍甘愿受此责罚。然而未曾料想的是,鼓院判官受小人教唆滥用重刑,暗中把二十臀杖改成了二十脊杖。眼见赵盼儿被打至吐血昏厥,顾千帆纵身上前阻拦,怒斥院判道:“你身为院判,难道不知道杖刑指的是臀杖而非脊杖?”无论是臀杖还是脊杖,其实都出自宋代的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太祖创制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改革举措,其立法本意在于“俾官吏之依凭,绝刑名之出入”,即减轻五代以来的酷刑,避免法出多门的弊端。因此,折杖法规定:以决脊杖等方式,来作为旧五刑体系中的笞、杖、徒、流刑的代用刑。如此一来,使得犯有流罪的罪犯免于长途迁徙,犯有徒罪的罪犯免于从事劳役,犯有笞、杖罪的罪犯可以减免决数。以剧中赵盼儿所受之刑为例,击登闻鼓越诉依律应当“笞二十”,但按照折杖法的规定,“笞二十”应当折算成“臀杖七下”,远远轻于原本的刑罚。

自宋太祖之后,折杖法逐渐向轻刑方向发展。历任统治者又通过颁敕和编敕的形式对“折杖法”的内容不断进行修正,不仅调整了折杖刑的具体数目,还对行刑杖的规格加以约束。宋徽宗时期规定,以尺寸较小的小杖取代尺寸较大的常行官杖,成为笞罪的行刑工具。在南宋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以小杖取代大杖来决杖罪,甚至以竹篦代大杖行刑的情况。

从折杖法的创制及其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宋代统治者践行“慎刑”思想的努力从未停止,这一刑罚改革举措也为宋代司法制度增添了一抹人道主义的光辉。

旨在保障诉权的翻异别勘制度

《梦华录》中鼓院院判滥用酷刑将赵盼儿打至重伤,在众人的共同阻挠下,案件被迫延期审理。而在第二次升堂审理之时,皇帝和皇后为了公平起见,换了一位院判来审理案件,并且特许百姓前来听审。这位院判深谙律法铁面无私,对案件的来龙去脉细细盘问推敲。最终认定了一系列确凿的证据,查明了真相,继而对欧阳旭予以严惩。

电视剧中更换判官这一情节,似乎只是皇帝为追求司法公正而作出的特别安排。事实上,根据宋代法律制度,司法审判中更换司法官却是常有之事。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宋代统治者在诉讼程序中设置了翻异别勘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安排,在案件审理阶段或者受刑之前,如果犯人“翻异”(即翻供)或称冤,那么就要另行安排官员重新审理。翻异别勘分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类,移司别勘,是指由上级机关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其他机关复审;差官别推则是在原审判机构内改由同级其他官员重新审理,剧中更换司法官的情节就基本符合这一制度规定。

设置“移司别勘”制度有着一个重要前提:宋代无论是中央司法机关还是地方司法机关,其内部都设有两个以上的司法部门,如大理寺狱分左推、右推;开封府内设有府院和左右厅。差官别推是移司别勘的下一级复审程序。如果经过移司别勘后当事人仍然翻供或称冤,那么就会进入差官别推环节。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实施,宋代法律还规定即使犯人的供述和案情事实不相符合,也要依照规定进入别勘程序,否则承办案件的司法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当然,为了防止滥用要求别勘的权利,统治者规定翻异的次数一般“以三推为限”,经过三次审理之后判决将强制执行。时至南宋宋孝宗时,翻异的次数改为“以五推为限”,但经五推后犯人仍然翻供或称冤的,还可以由转运司上呈皇帝裁决。从翻异别勘的制度设计来看,确实对司法审判的正常效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宋代统治者在公平与效率之中,更倾向于选择公平。

《梦华录》的大结局中,主要涉及的上述三种司法制度,是宋代统治者在司法制度中设置的“防弊之政”,体现了儒家仁恕观念与司法制度的有机结合。尽管囿于时代原因,宋代的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流弊,但不可否认的是,宋代统治者以务实的姿态在实践中致力于制定周密详备的法律制度,尽可能地为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规范设计,从而在冤案救济、规范行刑和诉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蒋楠楠 张俊豪)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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