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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让人“搭便车” 出事故要担责吗 “好意同乘”民法典有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9日 10:10:06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好心让人“搭便车” 出事故要担责吗 “好意同乘”民法典有规定

出于情感等方面考虑,大多数人会让同事、邻居、朋友等免费搭乘。然而,“搭便车”时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人身伤害,驾驶人要不要赔偿?2021年12月底,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再次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 搭车送孩子上学遇车祸

2021年2月28日,普某要送孩子到三台乡上学,恰巧得知表妹的男朋友杞某要驾车到三台乡,便提出与杞某一同乘车前往。

当日11 时许,杞某驾驶的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现场查看后,出具《接警情况说明》,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杞某操作不当,车辆驶离路面翻下路外侧,导致普某受伤。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普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杞某为普某垫付了医疗费1.1万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普某将杞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 驾驶人担责六成

庭审过程中,杞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我愿意的,也不是我让普某跟我一起坐车,我没收她一分钱,况且她的住院费用我也出了,结果现在却面临巨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关于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普某、杞某系亲戚朋友关系,普某系无偿搭乘杞某驾驶的机动车,考虑杞某无偿提供搭乘行为,属于亲属间的情谊行为,应当适当减轻杞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及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由杞某对普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普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经认定,普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合计170199.40元。法院判决由杞某赔偿普某受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102119.64元,扣除杞某垫付的医疗费1.1万元外,杞某还应赔偿普某91119.64元。

释法 可减轻责任但非免除责任

“搭便车”或 “搭顺风车”行为又叫“好意同乘”,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施惠是社会公德提倡的行为,但法律并不完全免除其赔偿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驾驶人是需要向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会酌定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而非免除责任。酌定减轻的标准,需要从侵权人的事故责任等多方面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需要减轻驾驶人多少责任,法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如果驾驶人酒后驾车,或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看手机、超速等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认定为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搭乘人有不系安全带等情形,则可认定搭乘人存在过错。

驾驶人的好意施惠行为是国家法律鼓励的,但由于这是驾驶人个人的先行行为,其应当承担被施惠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作为驾驶人,如果碰到有人“搭顺风车”的情况,还是应当谨慎驾驶,确保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记者)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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