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昆明西山法院探索“延期司法确认”机制
近年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执源治理,打造以正向激励为主的执前程序和以敦促执行为主的执中程序的“双轨制”督促执行模式,给予诚信履行主体正向激励,构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履行为辅”的执行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双轨制”督促执行模式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期,该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创新探索“延期司法确认”机制实践。
1月5日,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受该院福海法庭委派,对某建材公司诉某建设工程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建设工程公司于3月10日前支付某建材公司相应货款。鉴于该案案情简单、不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且当事人有诚信履行意愿和履行可能,在该院指导下,真元公证处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中同时载明,“申请人某建材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均于协议达成当日申请西山区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但鉴于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具有自动履行诚意,双方均同意人民法院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前不作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如果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法院对上述协议依法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
什么是“延期司法确认”?
延期司法确认是针对案情简单、不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且义务人具有自动履行诚意的案件,由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组织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双方一致同意于协议达成当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且同意法院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不作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法院在接到司法确认申请当日进行书面审查,认为应予司法确认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的司法确认申请书进行预登记,暂缓出具裁定书,引导义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若义务人按期履行义务,则视为双方已自动撤回司法确认申请。若履行期限届满后,经调解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督促后,义务人仍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裁定书,并开辟执行“绿色通道”。
延期司法确认有哪些优势?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常会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为调解协议“加一道保险”。但一些自动履行可能性较高的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挤占司法资源,还可能对当事人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延期司法确认以正向激励为主,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被执行人预留了避免信用污点的空间,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地解决了矛盾纠纷,且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