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 正文
湖州南浔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被告人用弹弓弹射他人车窗造成交通事故获刑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07:00:1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湖州南浔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被告人用弹弓弹射他人车窗造成交通事故获刑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茹 玉)高速上因遭遇变道超车心生不满,遂用金属弹弓弹射对方车窗,致使车辆失控发生车祸。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0日早晨,被告人周某乘坐同事阮某驾驶的商务车前往杭州。当车辆行驶至湖州市南浔区S13某路段时,因右前方岳某驾驶的槽罐车(载有30.43吨亚硫酸钠液体,PH8.64,含量20.37%)向左变道超车,致使阮某驾驶的商务车急刹车,阮某以及坐在副驾驶的周某心生不满,待岳某驾驶槽罐车超车完毕并回右边道路行驶后,阮某驾驶商务车加速追上与槽罐车并行,周某摇下车窗辱骂并使用金属弹弓向岳某驾驶室的车窗弹射钢珠。岳某驾驶室侧面车窗玻璃被击碎后,其驾驶的槽罐车失控与周某乘坐的商务车发生碰撞。随后,商务车被撞后又撞上护栏,导致后方多辆车辆紧急刹车或借道应急车道避让。

此次事故造成商务车、槽罐车及高速护栏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3088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处扣押钢珠175颗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余建华 茹 玉)

责任编辑:小云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