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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被“转晕”的劳动关系,要分门别类稳步推进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08:50:01  来源: 工人日报

原标题:厘清被“转晕”的劳动关系,要分门别类稳步推进

【社评】厘清被“转晕”的劳动关系,要分门别类稳步推进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期待各界对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被“转晕”问题的关注,能有效推动群策群力,尽快找到破解此类困局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稳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当下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在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困在系统里”的众多因素中,复杂的用工关系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儿——近日《工人日报》一篇“层层转包把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转晕了’”的报道显示,两年前,从河北来到北京做外卖骑手的邵新银,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诊断为九级伤残,历经两次劳动仲裁、三次诉讼,他仍然未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法律援助律师发现,给邵新银派单、投保、发工资、缴个税的主体涉及多家公司,在层层转包中,邵新银陷入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法律困境。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被“转晕”的遭遇凸显了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复杂性。

当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多种用工形式。有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关系属性,如京东骑手,其权益保护相对比较规范;有的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平台企业通过算法和协议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间进行管控,劳动者拥有一定的劳动自主权,平台企业对其行使部分劳动管理权,这类用工既不完全属于劳动关系,也不符合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协议确定,目前,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属于这种情形,其权益保护存在不确定性;有的劳动者以个人身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依托多家平台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如网购平台的店主、短租平台的房东等,这部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

客观而言,如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用工关系完全按照上述情形做出有效厘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就不会被“悬空”。之所以发生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被“转晕”、找不到用人单位的情况,重要原因之一即有些企业故意扭曲劳动者的用工性质,通过种种手段,将原来较为清晰的用工关系复杂化,甚至使劳动关系无法认定。

比如,劳动者与某平台签订了服务协议,劳动者为平台企业提供劳动,然而平台企业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将协议用工主体和实际用工主体分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极易造成劳动者无法找到用人单位,相关主体层层扯皮,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有效得到法律救济。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被“转晕”以至找不到用人单位的困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分门别类,揭开笼罩在劳动者实际用工性质上面的种种假象,逐步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用工管理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属于劳动关系的,还原为劳动关系;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将权利义务弄清楚、厘明白,确保有据可循;属于民事关系的,也不要限制劳动者的自主选择。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用工单位往往拥有更多资源等原因,要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回归正常轨道,稳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进程,需要社会各方合力采取有效措施。

比如,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人社部等8部门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用工性质的原则,进行用工性质认定,让平台企业按照用工性质承担起应负的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不能让实际用工单位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进程,强化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力度,运用“两书一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制度,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

期待各界对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被“转晕”问题的关注,能有效推动群策群力,尽快找到破解此类困局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稳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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