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
前不久,昆明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探矿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不仅违法还破坏了自然资源。
经法院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杨某武和施某明因某工程项目急需石料,在听闻宜良县北古城镇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宜良县北古城镇古城社区杨家大地土主山公墓前修建停车场后,杨某武主动找到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某商谈,之后,双方签订了场地平整土地协议,并约定由杨某武对停车场进行土地平整,而清理出的石料则以每吨4元的价格向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购买,社区无需支付场地平整费给杨某武。签订协议后,杨某武邀约其余两名被告人共同出资合伙开采石料、平整场地。
公诉人表示,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探矿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使用露天开采、爆破等方式开采石料后分别销售。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宜良县国土资源局曾先后多次下发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但3人置之不理。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在非法采矿开采区非法开采,消耗控制资源量为43364.72立方米,无证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040753元。
庭审过程中,法院除了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同时,还追究其因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民事责任。此案也是宜良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经过2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并未当庭宣判,将由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律师释法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呢?这种诉讼制度有什么优势?对此,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怡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针对“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以及高效保护公益的独特优势。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逾百万元,其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定情形,因此由宜良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实现了高质、高效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
云南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