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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生活:“自甘风险”原则 让体育运动更加快乐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7日 18:03:04  来源: 云南网

  最近正值奥运比赛期间,本期的《民法“典”亮生活》来到昆明地铁运营公司,和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王骏瑜律师、云南财经大学场馆中心唐俊青主任一起来聊聊《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这一原则出来以后,就有观点认为它为体育运动松绑,解除了体育爱好者参与文体活动的疑虑,让大家能更安心地享受竞技体育带来的快乐。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围,它不适用于交通活动、生产活动等其他社会活动中发生的损害,只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损害。

  对于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因对方的原因导致受伤,是否需要对方负责的问题,现场的观众们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有的表示,还是要看当时的情况,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有的认为要看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客气点这事儿就好说,如果对方很强硬,那就要找他负责;有的表示要看事情的严重性,如果是小擦小碰的,而且参加这样的活动本身要意识到风险的存在,那就没有必要,但如果是造成大的损伤,还是要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王律师表示,“自甘风险原则”与小擦小碰或是胳膊断了、腿瘸了……伤情大小是没有关系的,除非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他才要担责。

  简单说,当事人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比如足球、篮球、拳击、赛车、赛马,如果因为其他参与者而受伤了,对方不存在故意的情况,那就适用于“自甘风险原则”。

  事实上,竞技体育的魅力就在于有对抗,有他人的协同,反过来想,如果因为对方在活动过程中受伤了,我们就要负责,那谁还敢去开展体育活动呢?

  另外,就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受伤,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范围,王律师表示,这要从两点来看:一是组织方是官方组织还是几个好朋友组织;二是如果是官方组织,官方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规定会更加严苛,但如果只是几个好朋友自发的来组织,那对于发起人和组织者所要履行的义务就相对要宽松一点,可能只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和路线规划的义务就可以了。

  律师提醒,“自甘风险原则”也适用于自助游、自驾游,组织人出去玩并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

  也就是说“自甘风险原则”所指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得是有多人参与,而且参与者之间会有身体的对抗或者协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的判例中,有的伤者表面上看不是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但是也要自甘风险,今年五月湖北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一名老太太在别人打篮球比赛时横穿篮球场,被正在打球的张某撞伤,老太太把张某和张某所在的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5万余元,在二审时,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此案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老太太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王律师表示,在此案中是法官把这条法律放大了,扩大了它的解释,相当于老人进入正在进行激烈活动的篮球场中的时候,就视她为参与者,导致她的损伤就不能要求其他人来赔偿。

  事实上,“自甘风险原则”向社会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价值理念,那就是“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点对于多年从事体育教学的唐俊青老师来说,更是深有体会。

  唐老师表示,一般比赛难免会有冲突,但如果你发现对方不是冲着比赛来的而是冲你人来的,这个时候应及时地制止这个活动,远离这类人。

  如何在风险发生前把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唐老师强调,一定要充分地热身、正确地使用各种运动护具、采用科学的运动方式、挑选安全的场地场馆、选择和自己水平接近的对手,同时还有一个小诀窍,就是对于个人来说,在平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多有一点力量训练,比如说练习哑铃、杠铃、静蹲等,增强局部的肌肉力量。

  唐老师表示,民法典是让我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养成日常锻炼的习惯,也是保护我们自己更少地受到伤害,同时提高自己的身体体质。

  云南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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