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我们迈入了数字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这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离不开对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使用。与此同时,人们却在日益沦为“透明人”。个人信息权一旦受到侵犯,除了人身上的损害,还可能遭受财产上的损失。那么,数字社会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近日,《民法“典”亮生活》栏目组和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于定明教授、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杨生顺律师两位嘉宾,一起走进云南财经大学,和同学们一起探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困扰和解决之道。
在现场调查中,同学们纷纷表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电话骚扰或者短信骚扰的情况,还有位同学表示,当平时跟一些朋友谈论某些东西比较好想买或者是谈论某一些像动漫之类的剧情的时候,淘宝或者是搜索引擎就会自动给他推送一些东西。
个人信息泄露如今似乎已经成了没人能躲避的问题,而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家除了无奈,并没有什么特别有效的处理办法。这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远远跟不上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有关。而《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杨生顺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应该依法取得,并且要确保信息安全。它强调两个不得:一个是不得非法取得、转卖个人信息,而且特别强调的是必须要确保所取得的信息安全。
对于那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问题,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于定明教授表示,除了这些以外,还有很多信息,包括姓名本身,要看收集这些个人信息的单位是不是有必要、合理。比如,办健身卡,是否有必要去填自己的住址和单位呢?所以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要限制相关的主体去不当地收集信息,如果它收集的信息超出必要、合理、正当、合法的范畴外,我们就可以拒绝提供。
“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也引起现场同学们和嘉宾们的讨论。有同学认为,动物园改成人脸识别是一种系统升级,改成人脸之后反而更安全了;持有不同看法的同学表示,人脸信息本身比较隐私,不想园方看到自己的脸,要求对方删除信息,这是自己的权利。
对此,杨律师表示,动物园和市民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份合同关系,如果对方一定要求人脸识别才能去,那有权利要求它退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现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发展非常快,人脸识别技术也是近期发展起来的比较先进的技术之一。它是利用我们的生理特征,如虹膜、指纹、掌纹,甚至静脉,这些都是我们每个人独特的独一无二的生理特征,它就有人格属性,如果没有保护好刷出去了 它可能会给受害的主体带来一个非常不可逆的后果。
如果个人信息被侵犯了,该如何维权?杨律师表示,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可以起诉,如果很多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比如说检察院、工信部门都可以代表不特定的受害的主体来提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主题承担法律责任。现在还规定了一个举证责任导致,如果证明对方收集了自己的个人信息,那就要对方证明没有泄露或者没有侵犯你的个人信息,如果他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于定明教授表示,正在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于处罚规定非常严格,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侵害信息保护的权益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可以到5000万或者企业的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五,这个是非常有震慑力的。
云南网整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