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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肇事为何相对不起诉? 公开听证大家评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1日 10:25:43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发生交通​肇事为何相对不起诉? 公开听证大家评

  2018年11月19日,王某甲在驾车搭乘同事王某乙外出履行公务时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王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王某乙家属不服,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对复查结论不服,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追究王某甲交通肇事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依法受理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于6月9日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考虑到申诉人家住镇雄县,路途遥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把听证会安排在申诉人所在地的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由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陈燕主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等5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所在单位代表、申诉人所在地社区工作人员旁听。

  “是不是所有公职人员在公务过程中犯罪了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我要求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处理。”听证会上,申诉人首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并要求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对案件进行处理。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并不大,而且是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法律、政治、社会效果,也要注重人、情、法的融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认定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原案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及市人民检察院复查案件承办人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的基础上,5位听证员经过认真评议后发表了意见。

  2个小时的听证会,申诉人充分表达了申诉主张,申诉人对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表示满意。

  据悉,该场听证会是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落实“检察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旨在推动公开听证“应听尽听”,提升办案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为增强“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主题宣传实效。检察宣传周期间,省人民检察院将举行多场公开听证会,向群众宣传检察听证制度。(杨阳洋 李晓花)

责任编辑: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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