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
前些天,昆明的陈先生向栏目反映:自己去润城第二大道办事,将车停在了路面泊位上,两个多小时之后去取车,却被物业告知要收一百多元的停车费。一开始,陈先生还以为是自己听错了。
从陈先生提供的对话收费保安的视频中看到,陈先生一再质问保安,是否确定是不是一个小时40块钱?陈先生说:“停车时和我说的是15分钟免费,超过十五分钟收10块钱,我说10块钱么没事嘛,结果我来开车就告诉我一个小时要40块,我一点四十七的停到四点十六分,停了两个多小时,他就要收我100多,我就说这个肯定不合理吧。”
保安也带陈先生看了旁边的收费告示牌,告诉他这里是临时车位,只能让特殊车辆临时停放。可陈先生却说这些信息停车时是没有保安告知他的。而且就算是临时车位,这样高的收费也是不合理的。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报了警。最终经民警调解,陈先生付了30元停车费后离开了现场。之后陈先生新闻热线,希望记者把这个天价停车费的来龙去脉搞搞清楚。
5月28日上午,记者来到润城第二大道,看见广场上确实隔出了一块区域用作停车,旁边立了一个标识牌,上面写着临时停车,15分钟免费,超过每15分钟按10元计收。物业说,因为小区不允许车辆进入地面道路,考虑到居民方便,在这里设置了4个供临时车辆和特殊车辆短时停靠、临时周转的车位,一般不允许车辆长时间停放。
润城第二大道物业负责人刘丽表示,这个车主停了近三个小时,没有留任何的联系方式,这个区域是提供给 紧急车辆和有需要的车辆使用的,他在这里占得太久 造成了很大影响,因为他一直占着那个位置上,有需要的车就停不进来。物业负责人说,基于以上,所以他们收的并不是停车费,而是收取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场地占用费。
律师释法
之后,《以案释法》栏目也将此事反映给了西山区运管部门。经工作人员核实这一路段的路面泊位并没有经过备案许可,运管部门对物业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
就此,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马玲玲律师表示,本案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权限,乱收停车费用而导致的纠纷。根据《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设置、撤销、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规定,本案物业公司在未经备案许可、没有获取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进行停车收费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于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用并没有相应的请求权基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到的停车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物业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也即是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
云南网整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