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观点探索诉源治理三个规律
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汇聚到法院主导的诉讼服务中心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件持续增长,而“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过滤体系则起到了显著作用。诉源治理与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区别可分解为三个规律。
一是促动治理时空转移,扩大治理容量。在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力量逐渐强大,治理行为逐渐规范的当下,由审判机关全盘负责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时代需求。现阶段,审判机关应着重于将法治经验、化解纠纷方式方法及时逐步转移给相关部门,形成梯次分布、分层过滤、配合协调的机制,集中力量处理真正“法律适用难”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是用好治理功能叠加,增强治理效能。尽管应将诉源治理主体工作转移到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大格局中,但审判机关发挥教育引导、权力监督、形成公共政策等功能引领各项治理工作形成递进关系、有效叠加的作用依然重要。审判机关在治理主体角色转换为当事人时,要始终保持司法理性,在纷繁复杂的司法过程中恪守实践理性,突出价值理性,为良性互动留有空间。
三是坚守治理木桶短板,守护公平正义。审判机关是以程序化、格式化的方式维护公平正义。也要看到,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裁量权、维护法的稳定性和自我完结性,另一方面却容许选择的自由,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因而,必须防止司法为片面追求维护稳定而迁就强势当事人的不当诉求,削弱司法的社会正义,加剧社会失范。
——宛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