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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业主新房漏成“水帘洞” 社区帮忙找原因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1日 16:16:08  来源: 云南网

  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

  韦先生在永昌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可刚刚装修完毕就遭遇了屋顶漏水,多次联系楼上住户未果之后,韦先生只能求助社区。

  记者来到韦先生家看到,出现渗水的就是这间卧室,屋顶四周都还有渗水留下的印记,摸着也是潮湿的,韦先生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半个月之久。

  韦先生表示,他发现情况后,就立即找到了楼上的“邻居”,他们是外卖公司的员工,对方说他们的阳台盥洗区域也曾漏水,但已经修好了。虽然楼上住户说修好了,但记者在现场发现这个盥洗盆一侧的地下管道还是有漏水。为了彻底解决,韦先生也多次联系这家外卖公司的两位相关负责人,但都没有下文。

  “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跟他们进行正常的沟通,楼上的房东我们也没有电话,他们也不告诉我电话,他们美团公司也不来处理这个问题,就这样搁置着,这个事情已经拖了半个多月了,后续再打电话给他们这个所谓的负责人,他也不接我电话了。”韦先生说。

  随后记者和韦先生一起来到永昌街道益康路社区反映情况。社区工作人员联系上了外卖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查看后表示:确实是他们阳台盥洗盆连接管道漏水导致韦先生家墙体渗水,他们会尽快联系房东共同商议解决漏水问题,并赔偿韦先生的损失。

  律师释法

  这样的遭遇确实挺让人闹心的,对此韦先生该找谁来负责呢?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对此,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的李相周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因过错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如房屋漏水不是人为所致,而是因为商品房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因住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本案中,屋顶漏水如果确定是楼上阳台盥洗盆连接管道漏水导致韦先生家墙体渗水,且楼上房屋使用人承诺会尽快联系房东共同商议解决漏水问题,并赔偿韦先生的损失。当下韦先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维权顺利:1、要保护好现场,进行证据固定,比如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委托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2、如漏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则韦先生可以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到现场进行评估,并先请维修方进行房屋维修,事后维修费和造成的损失韦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楼上业主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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