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车牌小区被盗 物业要不要赔
法律咨询热线:
前几天我将车停在某小区停车场,并交了20元“场地占用费”。可取车时我发现,车子前后车牌被盗。我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要补办车牌所需费用,对方却以其收取的只是“场地占用费”而不是保管费为由,拒绝赔偿,还称我和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我没有证据证明车牌是在小区里被盗的。请问,物业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曹先生:
物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你将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实质上就是一种寄存。作为接受寄存的物业公司,其核心义务不仅应向你返还完整的车,且必须向你提供停车位。如果没有车位,合同目的便无法实现,你也就不可能将车停在该处。因此,物业公司不能以收取的是“场地占用费”而否定彼此的保管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物业公司向你收取费用并允许你停车,意味着其已经或可推定其对车辆的外观完整性进行了验收,其要反驳车牌不是在小区被盗,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已向你收取“场地占用费”,表明双方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这意味着无论车牌是出于什么原因、被什么人所盗,也无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保管不善等过错,其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