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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中院:公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2日 14:45:34  来源: 云南法治网

  原标题:普洱中院:公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2020年普洱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开展工作情况做了介绍,并向媒体通报了涉及商标权、专利保护权、规制不正当竞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方面三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墨江永辉百货经营部与墨江汇众批发零售部不正当竞争纠纷

  墨江永辉百货经营部与元江县瑞丰民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经销合同,被授权为墨江、江城两地的独家特许经销商,销售元江瑞丰公司酸角汁品牌系列产品。元江瑞丰公司2017年9月5日经申请获得易拉罐(酸角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730164238.2。墨江汇众批发零售部在墨江代理销售“大有为”牌酸角汁。永辉百货认为汇众批发部销售的大有为牌易拉罐酸角汁饮料的外观装潢标识涉嫌模仿、侵犯其销售的民特牌220ml易拉罐酸角汁饮料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易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直接造成其销量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汇众批发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汇众批发部以永辉百货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自己代理销售大有为牌易拉罐酸角汁在前,元江瑞丰公司申请外观专利在后,以及其销售“大有为”牌酸角汁并未侵犯永辉百货所售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原告是民特牌220ml易拉罐酸角汁饮料的经销商,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是生产厂家元江瑞丰公司;被告是大有为牌易拉罐酸角汁饮料的经销商,其销售行为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在专利权人没有通过合法途径确认被诉产品侵犯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前提下,原告不能当然认为被告所售的被诉产品构成对原告所售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其次,被告能够提供其销售产品供货厂家的相关证明,证明其所售产品的来源,其经许可销售产品的行为未违反市场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曼弄枫晚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申请取得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香皂、药皂、消毒皂、浴液、香波、花露水、爽身粉等。上海家化公司认为曼弄枫晚风百货店未经许可销售“六神”花露水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019年8月,上海家化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并进行证据保全,取得“六神”字样花露水一瓶,并取得手机付款凭据截屏。后上海家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晚风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上海家化公司商标权核定的使用类别相同,均属于花露水。经比对,二者文字、字体、字形均一致,以相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其次,晚风百货所售产品的生产商并非上海家化公司授权的生产商,系假冒产品。晚风百货店销售未经注册商标专用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六神”相同标识的商品,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上海家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或晚风百货店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情节,酌定晚风百货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为5000元。

  案例三: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思茅区荣富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755542号“滅害霊”(竖)商标、第1911752号“AESTAR中山凯达滅害霊”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5类商品【包括蚊香、粘蝇带、杀害虫剂、防蛀剂、粘蝇纸、杀昆虫剂、驱昆虫剂、烟精(杀虫剂)、鼠药、防蛀纸】。2019年7月,凯中公司经调查发现普洱市思茅区荣富批发部公开销售侵犯凯中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滅蟲霊杀虫气雾剂”产品,凯中公司认为荣富批发部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后凯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荣富批发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荣富批发部提出其销售的商品所使用的杀虫剂包装罐系经外观专利权人授权使用,销售行为并非进行商标性使用,未造成混淆,未侵犯凯中公司的商标权。

  法院认为,将涉案侵权产品与第1755542号、第1911752号注册商标商品相比,整体而言,二者颜色相同、分布位置一致、比例关系基本一致。就主要标识部分而言,均系白、黄、红、黑四色组成,凯中公司在其生产的600ml杀虫气雾剂上使用的是“滅害霊”,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滅蟲霊”,二者文字字形相近且均作突出使用。根据荣富批发部提交的凯中公司出具的《原药来源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上背面下方处标有的“凯中公司原药”已超过供应期限,但该标识足以让一般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或与凯中公司有一定联系。荣富批发部抗辩其所售产品经外观专利权人刘晚顺的许可,来源合法。

  经审查,刘晚顺享有外观设计权利权的杀虫剂包装罐中显著标明“圣金灵”“滅蟲寳”,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刘晚顺被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时间远远晚于凯中公司商标注册时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上,荣富批发部对凯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经营地点、时间、经营规模、侵权过错的大小、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判决由荣富批发部赔偿凯中公司4000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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