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下午2点,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经调查发现,第一被告通过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涉案市场”)内C区二楼C2-137号商铺长期销售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11 月26日,原告在该商铺公证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皮包一个,购买价格人民币450元。
2020年3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将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诸多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明确函告被告,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然而,原告复查时发现,沙案商铺仍继续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5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租1再次从涉案商铺公证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物品分,购买价格人民币150元。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钟军、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认为其在被告钟军经营的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C区二楼C2-137号商铺公证购买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在该次公证购买后向被告昆明螺蛳湾公司及云南中豪公司发律师函,要求被告螺蛳湾公司及中豪公司制止相应侵权行为,但原告再次在涉案商铺购买到侵权商品。原告认为被告钟军直接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昆明螺蛳湾公司及被告中豪公司为被告钟军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三个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三个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
3.三个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无论法院合议庭审理结果如何,对被告一而言,如他所述,他只是铺面登记的经营者,并没有实际经营,这个侵权实物并不是他所销售,那么他作为登记的经营者,没有进行实际经营,他就应该及时把没有经营的铺面进行注销,而不是一直持续存续的这种状态。因为从公证书上可以明确知道这个铺面上还是可以购买到侵权的产品,所以对于他来说要及时把没有经营的铺面进行注销,而且如果他租赁给了其他经营者的话,那么就要及时完善相关的租赁合同,并且保存好完善了的相关的租赁合同以及其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这些都是对于他后续的进一步维权有帮助的。
对于被告二而言,一是作为市场的管理方,二是作为市场的合作方,也应该做到相应的维护网络知识产权、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一些事情,比如,向每位商户发放相应的宣传手册,宣传相应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广播相应的一些市场秩序,但是目前从程序上来看,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做了这些措施。
云南网记者 熊明 通讯员 刘红春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