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春节期间,除了法定加班工资,相信还有不少单位还给留下来就地过年坚守岗位的员工提供了部分额外的加班奖励。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两倍和三倍的加班工资。记者随机采访了不同职业的市民发现,昆明大多数坐班的职业都会严格按照规定给与加班工资。
比如,企业、银行、医生等工作,周六周日工资基本是双倍,春节加班就是三倍工资。而某私企老板也表示,以前基本都不发什么加班工资,但现在管控力度大,监督多了,老板和员工的意识也提高了,如果员工加班会自己要求加班工资。
但在记者的走访中,也有部分销售行业和计件拿工资的工作者由于工作特殊性是没有加班工资的。一位保险销售表示,她们没有加班的概念,因为是多劳多得,就算是加班也要签了单才有钱。而对于送水员来说,都是按提成给钱,获得劳动报酬,送一桶水给三块钱,其他什么也没有,节假日也是一样的。
律师释法
那么,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还能拿到加班工资吗?劳动者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对此,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的晏煜鸣表示,针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劳动部曾发布过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加班证据,更有利于其后续维权。
云南网整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