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图片视频修改技术越来越普及。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如何来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呢?让我们继续来了解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表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像AI换脸、变脸等技术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但是具体应用过程中,却容易引发一些争议与风险,如果这些信息技术手段遭到不当利用,将会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律师介绍,在原《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肖像权被侵权的依据,《民法典》则取消了这一规定,肖像权保护范围得以扩大。那么,在民法典时代,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不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均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这样的规定,顺应了科技的发展,同时也为肖像权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姚瑛律师说。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通过AI换脸的“深度伪造”技术,可高仿真度地造出假的人像、相片、视频等,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未经授权制作使用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
民法典解读(十三):规范个人信息保护
继续来关注民法典,在信息化时代,大家在购物、出行、住宿时都可能用到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
2020年12月14日下午4点多钟,昆明的朱女士接到了一个显示地为“海外”的电话,对方告诉朱女士,他是一名警察,有案件涉及到朱女士。
“让我登了一个网址,上面一输入我的证件号就出来,有我的身份证号人头像在上面,一下我就懵了。”朱女士说。
彻底懵了的朱女士添加了对方的QQ号,按照对方的要求,下载安装了一系列软件包,在对方的诱导下,一步步落入了骗子的陷阱,最终被骗了14万多元。让朱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的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呢?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不少人都有过和朱女士类似的经历。“需要买房吗?”“房屋需要装修吗?”类似推销房产、办理贷款、育儿养老、教育培训的骚扰电话可以说无孔不入。那么个人信息将如何得到保护呢?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变,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越来越高,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十分严重,因此 《民法典》扩大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民法典还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者传递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可以说,民法典为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筑起了“防火墙”,让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成为了“高压线”,民法典的实施,为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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