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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依据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9日 15:58:46  来源: 云南网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继续来关注民法典。

  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很多,但宠物伤人的事件也不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给出了非常明确的依据。

  2019年,在前卫西路世纪半岛小区,陈女士带着女儿回家,就在打开单元门的一瞬间,两条成年大型犬突然狂叫着从楼道里冲向了女儿,母女俩慌忙躲到门后。陈女士怕狗咬到孩子,叫楼上的狗主人来处理一下,但却与狗主人发生了口角。陈女士说,经民警证实,狗主人并未办证,两条狗多次威胁到小区业主的安全。

  相比之下,詹女士则没有那么幸运了。事发时,60多岁的詹女士和老伴儿准备避让一辆轿车,路边突然蹿出了一只没有牵引,并且体型较大的黑狗。就在轿车要撞到黑狗的一瞬间,狗一跃而起将詹女士撞倒在地。经诊断,詹女士膝盖骨折,需要手术。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对类似案列的权责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据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地的动物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否则,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民法典还明确,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是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负全责。

  姚瑛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避开高峰期和人员密集的地方。

  专业人士指出:从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原《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到目前《民法典》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独立成章,国家对文明饲养动物做出了明确规范,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始终牢记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文明饲养,尽到管护责任,让人工养殖动物与人类一起共享和谐生活。

  民法典解读(十一):人格权独立成编 守护个人尊严

  本次修法,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之一,人格权包含了哪些内容?

  《民法典》中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6章、51条、近5000字的篇幅,人格权编不仅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收纳,更是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和严格保护,传达出民法典对个人的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

  那到底什么是人格权呢?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民法典还特别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作了特殊的规定,即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并非只有自然人,还有其他的民事主体。民法典确认的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人格权。诸如企业的商誉名称等等,都属于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律师介绍,人格权编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做了相关针对性的规定,在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就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了明确。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仅支持以侵权为由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却十分常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从减免当事人诉累,和一次性解决纠纷角度考虑,民法典规定,在因违约行为引发人格权受损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也更有利于人格权的保护。”姚瑛律师表示。

  云南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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