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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九):新设“居住权”为物权编中最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6日 14:47:51  来源: 云南网

   [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继续来关注民法典,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称之为不动产权,随着《民法典》的问世,物权编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房屋“居住权”,什么是居住权呢?

  《民法典》物权编的亮点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占有使用之权能在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满足居住权人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房屋效用。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表示,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与房租租赁关系并不相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后,即使没有房产证,居住权人也可以长时间乃至终身居住。

  律师介绍,居住权保障的是居住权利。举个例子,如果某位业主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以是终生。

  姚瑛律师表示,居住权是不能进行转让和继承的,一般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否则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对外进行出租。
设立了居住权的业主,如果要将房屋所有权转让,即便新业主取得不动产权证、拿到房屋所有权,但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设立为老人“以房养老”的模式提供了便利条件。老人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出卖给他人的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一方面 可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实现老有所依,另一方面,老人可通过房屋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实现老有所养。

  但律师也提醒大家,过去进行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租赁、不动产权是否完备,但今后如果要进行房产交易,还要看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没那么简单了。

  云南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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