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实施 共同财产界定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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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因感情破裂打算离婚,我们没有子女,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现在已经实施了,请问,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原先的法律规定是否有所变化? 苏女士
苏女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主要是明确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但这些改变对于司法实践并无太大影响,因为在实践中,这些财产早就已经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