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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七):好意同乘出事故 责任承担有新规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 11:59:25  来源: 云南网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继续来关注民法典,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一项新增的法律规定,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那什么是好意同乘呢?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还能鼓励人际友善,但好意同乘过程中出了事故,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表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因此,民法典明确为善意减责。

如何认定是好意同乘行为呢?

律师介绍,好意同乘一般具有无偿性、不收费、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换。需要注意的是,好意同乘条款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对于责任承担也只能是减轻而不是免除。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在民法典该规定出台前,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的考量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但在各地法院的裁判案例中,裁判的尺度并不统一。此次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意味着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法律引导人性向善的重大意义,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

民法典解读(八):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支付有顺序

众所周知,机动车所有人每年都必须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还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商业险,那么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顺序是什么呢?民法典对此有了详细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表示,针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保险公司频繁就赔偿责任进行抗辩的现象,民法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的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对于原侵权责任法,本条为民法典新增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律师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适用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本次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吸纳进来上升为法律,从而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了准绳。

因此,姚瑛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为了有效分散风险,除了购买交强险外,建议增加购买商业保险,并且足额投保。

责任编辑:杨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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