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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民法典过程中应注重的十个辩证关系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7日 06:50:19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实施民法典过程中应注重的十个辩证关系

民法典在对私人权利提供广泛保护的同时,也高度重视防止私人权利不当行使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高度重视公共利益保护。基于此,实施民法典应当关注十个辩证关系。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在对私人权利提供广泛保护的同时,也高度重视防止私人权利不当行使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高度重视公共利益保护。基于此,实施民法典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下十个辩证关系。

一是既要凸显民法典的私法地位,又要体现民法典的社会化趋势。民法典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己任,强调对私权的保护,强调私主体意思自治,强调契约自由,属于典型的私法,不能把民法典划入公法的范畴。但是,随着民事关系社会化程度的增强,私法社会化成了法律发展史上的一种趋势,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受到挑战,所有权不是不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也是相对的。在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民法典符合社会化趋势的时代潮流。

二是既要强调对私人权利的广泛有效保护,又要防止和制裁私人权利不当行使而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面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确认和维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是,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应当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既要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体现国家和社会对民事生活的适度监督,还要防止公权力滥用而破坏私法秩序。民法典作为典型的私法,强调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上帝,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格独立,意思自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意思自治不是随心所欲,不是肆意妄为,是适度收敛和受约束的自由,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但是,公权力滥用和破坏私法秩序的现象也还存在,所以要防止和杜绝公权力滥用而破坏私法秩序的行为发生。

四是既要尊重法院裁判中立的司法属性,又要适度发挥司法能动性。法院历来就是严格坚持不告不理,以具体案件为切入口,不偏不倚,与原、被告之间保持等腰三角形关系,居中裁判的专门从事审判的国家机关,所以法院积极主动揽案和积极主动参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是有违法院裁判中立的司法属性的。民法典中很多内容涉及社会和经济秩序、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国家利益、特殊群体利益、自然人基本权利、公共安全等。公序良俗条款本身是弹性条款,需要从生活现实及社会发展层面作综合性的价值判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释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制度;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裁定不予撤诉、和解和调解等,无不体现法院和法官司法能动性的适度发挥。

五是既要尊重法院裁判终局的司法属性,又要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其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解等多种类型。每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诉讼虽然具有终局裁判的最高效力,但是诉讼相比较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经济成本和实践成本相对昂贵也是显而易见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是多元化社会的渴求,也是克服诉讼解纷机制固有局限性之需求。所以,在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既要尊重法院裁判终局的司法属性,又要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六是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谦抑性和发挥民事检察监督作用的关系。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条款为民事检察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为检察机关对民事领域的监督业务提供立法保障。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民事司法中的主要职责是诉讼监督和公益保护。民事公益检察开展的直接要义就是保护公共利益。检察理论和民法典的结合,能够促进民法典的解释及适用与检察业务的融通,能够提升民法典中公共利益保护内容的司法价值,能够丰富公共利益保护理论。对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领域和案件,检察机关才主动监督,因此判定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保护问题非常重要。鉴于公共利益内容上的概括性和模糊性等特征,民法典虽然规定了诸多公共利益条款,但往往并不直接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

七是既要优先适用民法典具体规范,又要发挥民法典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民事习惯的作用。我们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能留恋失效的旧制度。具体规范是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具体化,具有极强的可适用性,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是人民法院和民间机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具体规范优先适用民法典具体规范。但是,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具体规范的非够用性和模糊性,所以,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在缺乏具体规范或者具体规范依然不明确和有歧义的时候,我们要充分发挥民法典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民事习惯的作用。

八是既要系统学习和运用民法典,又要关注与民法典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等。通过这些立法表达和准用性法律规范,使对民事主体行为的规定转致到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上来。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能局限于民法典本身,要把民法典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大系统,要关注与民法典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要注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问题,凡是与民法典存在冲突的内容都需要予以修改或者废除。

九是既要全民学民法守民法用民法,更要领导干部带头学民法崇民法护民法。民法典就是全民的法典。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民法史上也是世界民法史上的重大事件。为了确保民法典成为我们奔上美好生活的护身符,全体国民必须学好民法、遵守民法、用民法典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习民法、尊崇民法、确保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民法典出台以来,全国上下、各个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活动,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十是既要坚持民法典,又要发展民法典。民法典内容相对完善相对科学合理,一定要坚持民法典的精神和制度,运用民法典处理民事关系和民事纠纷。但是,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可以说是没有终点,追求良法善治是我们持之以恒不能放弃的法治理想。民法典也不例外。民法典的制度遗憾或多或少总是存在的,这说明民法典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解释和完善的地方,发展民法典是长期的法治使命。

(作者系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颜运秋)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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