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纳入到了婚姻家庭编中,不仅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也对收养的具体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原收养法把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且仅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我国已全面放开了二胎政策,《民法典》也与时俱进,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
在民法典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中明确: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表示:对收养人的子女情况进一步放宽,不在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对于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要符合其他法定要件的,亦可收养子女
此外,《民法典》删除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规定,把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了被收养人的范围,让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而且,考虑到当今社会未成年儿童心智成熟较早、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较为频繁的现实,《民法典》还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这一修改,也将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十周岁下调到了八周岁。
此外,《民法典》还新增了单身女性收养男孩需要40岁年龄差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原《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姚瑛律师:同时 为了进一步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一项规定,要求收养人不得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收养评估规定,明确了民政部分评估的责任。
民法典解读(六):禁止高空抛物 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一直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已经施行的民法典中,就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我们先来回顾一些案例。
2019年7月31日,家住在昆明幸福邻里小区26栋的潘大妈刚走到单元楼下,就被一块瓷砖砸中头部,前后花去了40多万元的医疗费,目前潘大妈肢体偏瘫,生活不能自理。
由于一直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潘大妈将26栋2层以上的225名住户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020年12月3号上午,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方主张了包括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20余万元。目前还未进行宣判。
而另外一起案件则发生在2020年7月15日,当天晚上11点多钟,李某某和家人吵架后为发泄情绪,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23楼室内,将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屉锅猪油共计十余公斤物品,从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姚瑛律师表示:民法典延续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给予受害人给予补偿的核心原则
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样规定有利于从价值导向上,推动公安等机关按照自身职责权限调查责任人,对解决高空抛物责任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姚瑛律师说。
律师认为,法律条文中开宗明义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旗帜鲜明的表明了态度。明确提出高空抛物为法律所禁止,价值导向明确。从法律适用上,也为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对于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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