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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对裁判思维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07:10:0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民法典颁布对裁判思维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他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可以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自编纂之日起即备受关注。作为司法审判一线干警,笔者认为,民法典的意义不仅在于具体法条的设置,更在于对司法审判者裁判思维将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实质性影响司法审判工作。

裁判思维是从思维学角度对法官认知过程的概括和总结,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实体法律,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其中包含着复杂的法律判断、价值判断。裁判思维看似是抽象理论,其实它直接影响裁判方法的应用。有学者认为“裁判思维制约着裁判方法的选择,牵引着裁判方法的方向,并最终对裁判结论有决定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曾从“如何在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如何实现裁判思维模式的兼容”“如何确定裁判所追求的效果”三个维度探讨裁判思维,而民法典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三个问题。

平衡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灵活性。民法典将原先由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散落在各单行法中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系统整合、编纂修订,形成了一部体系化、系统化的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弥合了单行法间的矛盾和冲突,解决了法官裁判时找法用法适法问题。例如,民法典将欺诈和胁迫规定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消除了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的冲突。再如,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条规定,整合成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明确了夫妻共债的一般情形,消除了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间的冲突矛盾无疑会造成法官适法的困难,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民法典系统梳理现行民事法律规定间的冲突矛盾并进行统一,将大大促进民事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提高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可预期性。但不可回避的是,尽管民法典代表了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最高水平,但其同样无法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法典对于具体权利保护,例如在个人信息权益等方面依然留下了单行立法的空间,为维护法律确定性、可预期性的同时保留了灵活性。此外,民法典不仅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法典化、体系化,强调了编纂的逻辑性,同样也要求司法裁判者树立系统适法的裁判思维,在充分认识总则编对于民法典起到统辖作用的同时,注意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但书条款的理解适用和内在逻辑,避免单一化思维。

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容民商事裁判思维模式的矛盾。长久以来,民商事裁判思维差异主要体现在民事审判除了强调意思自治外,更加强调对于弱者的特殊保护,强调实质公平、追求和谐和社会伦理的评价。相对而言,商事审判更加强调契约精神,凡是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都被假定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因而商事审判需要维护商事活动本身的营利性、营业性和竞争性。民法典虽然作为调整民事权利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础法律,主要适用于传统民事纠纷,但其以意思自治为理念,进一步优化了民事主体分类、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合同规则、平衡了民事责任和行为自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提供了制度支撑。而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最终采取了“民商合一”的模式,将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一些共性的规则提炼出来,例如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等等,对金融担保等商事审判领域的一般规则也作出了规定,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民商裁判思维之间一些不应有的矛盾。还应当注意的是,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解均不能绝对化,商事法律规范与非商事的民事法律规范客观上存在区别,对于一些商事方面的特殊规范,仍需要留给单行法律加以规定。

进一步明确民事裁判应追求的价值追求。民法典总则编基本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未作出实质性修改,第一条再次明确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是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民法典将24字的核心价值观集中浓缩融入到第四至第九条里,分别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依法、公序良俗和绿色文明原则,同时又将核心价值观自然、全面地融入民法典各分编中,使其成为整部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规则制度层面的生动体现,类似条款很多,诸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八十五条加强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等。此外,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民为邦本的理念,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具体的人格权进行了规范,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增加了隐私权、居住权等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民法典赋予了这些权利“新生”,但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获得这些权利,还需要法官在面对个案裁判时吃透摸准立法宗旨。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会产生更多更新问题,需要法官根据民法典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秉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为中心”等基本理念来斟酌裁量,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宁 韬)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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