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停车场贴了申明字样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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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车停在一个收费停车场,缴纳15元停车费后索要了发票,但我购物归来发现车不见了,就向停车场工作人员问询并索赔。但停车场工作人员说停车场已贴“只收占地费,不负责保管车辆”的申明字样,拒绝担责。请问停车场能因为贴有这样报的申明字样而免责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停车场收取了你的保管费,你与停车场的保管合同成立,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你的车因停车场的保管不善而丢失,因此,停车场不能因为贴有申明免责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