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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输入 云南发布来滇旅客防控措施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10:18:45  来源: 云南网

  针对目前新冠肺炎面临的境外输入风险,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公告,将对国外入境及从其他城市入境来滇的所有旅客采取防控举措。

  云南省致入境及从其他城市入境来滇旅客告知书中提到,鉴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2号通告》要求,云南省对来滇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我省疫情防控措施,并尊重所有人员的宗教和风俗习惯。将对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的所有旅客,实行不少于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和相关实验室检测。其中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将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在留观排查。集中留观期间,可以自由使用通讯设备,与外界随时保持顺畅联系,食宿费用由本人承担,工作人员将提供日常生活保障和服务。旅客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第一时间向工作人员报告。并遵从机场工作人员引导,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旅居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及病情情况,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国内多省市已根据疫情变化,对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其中北京市要求3月16号零时起,所有境外进京人员,均到集中观察点进行14天隔离观察,费用自理。上海市要求中外人员进入上海之日前14天内,有过重点国家或地区旅居史的,一律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未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在这份告知书中提到,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旅居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及病情情况,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启凤律师进行了解读,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那么如果当事人出现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或者故意隐瞒旅居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及病情情况,就有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甚至危害公共安全。一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话,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依法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另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也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所以在此也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云南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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