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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律师普法】疫情期间提前返校,有何影响?听律师帮你分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6日 19:50:00  来源: 云南普法

  日前,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按有关要求‘一校一策’有序开学”。

  随着该通知的发布,高校学生也关心起了“返校”问题,毕竟与好友相约提前返校聚会、出游;提前返校自习备考;早日返回学校所在地城市展开勤工俭学……每个假期,总有部分高校学生因为各种原因会提前返校,这搁在往常并不会引起太多关注,但在这个被疫情延长了的寒假期间,“提前返校”的高校学生却受到了严肃处分。

  今天,云南普法就邀请到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疫情期间“提前返校”会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展开普法话聊,供大家了解、参考!

  学校是否有权对提前返校的学生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该通知,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且在《通知》中明确提出:“部属各高等学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与当地高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参照执行。地方所属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这就意味着,全国各地大中小学无一例外推迟开学,在此期间,提前返校,无疑违反了教育部的通知要求。

  各省、区、市教育厅,以及各高校随即根据教育部《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发布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相关通知,且在通知中均明确提出不得提前返校。各高校根据以上通知、校纪校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提前返校、瞒报个人信息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具有其正当性。

  学生提前返校的其他法律后果?

  从法律层面看,学生若提前返校,除被学校处分外,可能造成的其他法律后果如下:

  1、未履行在防控疫情期间个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信息的法律后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扰乱教学、科研秩序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开除学籍的情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若在往常,学生提前返校与违法违纪沾不上边,但此一时,彼一时,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若学生提前返校,势必要乘坐飞机、高铁、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这就大大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也为疫情防控增加了困难。

  在2月3日教育部发布的《致全国大学生的一封信》中,谆谆教导大学生:疫情当前每位大学生要做“守护者”,担使命、保安康;做“修行者”,宅其身、抱道行;做“识途者”,做到游必有方。希望大家都能按捺住躁动不安的心,静心做个“守护者”、“修行者”、“识途者”,一切行动听指挥,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防控疫情 律师普法】栏目文章仅为“云南普法”微信公众号和参与律师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所进行的汇总整理,不构成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及参与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对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具体的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情况不断出台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政策,如在本文公布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文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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