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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举极危物种生命之舟浙江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危害镇海棘螈案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0日 07:59:1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托举极危物种生命之舟浙江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危害镇海棘螈案

本报记者 张晓静 本报通讯员 毛蔚 王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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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镇海棘螈是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两栖动物之一,栖息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密林深处的九峰山中。作为我国特有的两栖动物“活化石”,它已在地球上生存了1500万年。目前,镇海棘螈野外种群数量约600尾,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度濒危物种,同时是国内唯一一种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蝾螈科动物,素有“宁波大熊猫”之称,也是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物种保护章的重要保护对象之一。然而,小众的异宠圈中“越稀有越珍贵”的畸形收藏观念,催生非法盗猎产业链,使这一珍稀物种屡遭非法捕捉、交易。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创新构建“生态法官﹢司法守护人”协同保护模式,依法审结全国首例危害镇海棘螈案,在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之际,用刚性司法守护好极危两栖动物的生态家园。

异宠爱好者深山觅珍

2025年4月18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镇海棘螈保护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镇海棘螈。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当场抓获嫌疑人李某某、俞某,并从二人身上查获镇海棘螈10尾。经依法讯问,李某某供述其出于研究蝾螈科动物的个人兴趣爱好实施猎捕行为,俞某作为其女友,全程陪同参与猎捕。案件侦查过程中,民警依法对李某某的暂住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大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根据侦查获取的证据线索,警方抓获另外两名嫌疑人陈某某、钟某某,其中陈某某当时正备考野生动物相关专业研究生。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至4月,李某某伙同俞某等人多次猎捕镇海棘螈累计26尾,涉案价值104000元;钟某某作为异宠爱好者,参与猎捕其中7尾。此外,李某某还伙同俞某多次捕捞义乌小鲵受精卵,将部分受精卵带回暂住房饲养并孵化义乌小鲵幼体81尾。李某某另从他人处购买大别瑶螈2尾、云雾瘰螈1尾。2023年至2025年4月左右,陈某某伙同他人猎捕大凉螈9尾、宽阔水拟小鲵10尾,随后将上述大凉螈出售给李某某,非法获利2400元。涉案动物除镇海棘螈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其余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5年11月17日,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俞某、陈某某、钟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向北仑区法院提起公诉。

能否免刑考量危害程度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俞某、陈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不高,被告人实施猎捕行为是出于兴趣爱好,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动物均已被追回,未造成动物死亡或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据此,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在本案中属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人则指出,涉案动物均为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物种种群数量极为稀少,自然栖息地脆弱,对其实施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等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影响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本案中,各被告人已经形成“猎捕—收购—出售”的非法交易链条,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对区域生态安全造成现实威胁。若仅以涉案价值2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动物死亡的标准大幅度从轻刑事处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发挥刑罚的惩戒与警示作用,不利于震慑遏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无法体现我国对本土稀有物种的严格司法保护。

社会危害性大被判担刑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俞某与他人结伙,多次专程来到镇海棘螈唯一生态保护地北仑区,实施非法猎捕,累计猎捕镇海棘螈数量达26尾。对于野外种群数量基数极低的镇海棘螈而言,猎捕行为无疑已直接威胁到了该物种的野外生存和自然繁衍,对栖息地生态系统平衡构成重大风险。此外,二人还曾前往舟山猎捕义乌小鲵受精卵并孵化幼体81尾,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尽管涉案动物价值鉴定未超过20万元,但综合考量猎捕次数多、保护级别高、涉及物种多、数量大等情节,二人均不属于可以对其适用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陈某某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共计19尾,并实施向他人非法出售行为,助长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产业链的发展,社会危害性亦较大,同样不能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予以免刑处罚。

法院依法当庭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其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其余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4000元至2000元。

构建司法守护联动闭环体系

为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在本案的推动下,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在浙江省率先建立“珍稀动物司法守护人”机制,聚焦镇海棘螈等本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构建“司法主导、行政协同、专业支撑、社会参与”的四级联动闭环体系,推动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从末端惩治向前端预防延伸。

2026年4月8日为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宁波市珍稀动物司法守护人机制发布暨实践地启动仪式在北仑区举行。活动仪式上,共建单位联合签署《宁波市珍稀动物司法守护人实践地共建协议》,首批珍稀动物司法守护人正式受聘。在镇海棘螈栖息地,北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家共建单位正式发布《镇海棘螈栖息地司法保护令》,以司法禁令形式划定保护红线,并与司法守护人共同开展首次联合巡护行动。

为落地生态保护新机制、激活司法守护新动能,北仑区法院依托司法守护人工作体系,创新推出“生态法官﹢司法守护人”协同保护模式:司法守护人负责常态化开展日常巡护排查、违法线索上报等工作,筑牢基层第一道防线;生态法官则通过驻点办公、巡回审判、协同治理、生态修复等方式,将司法服务延伸至生态保护一线,实现对重点区域的精准司法守护。二者同向发力,形成“群防﹢专护”立体保护网络,实现对重点区域、关键物种全链条、精准化司法守护。

个人喜好不能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本案涉案物种均为我国两栖动物保护的核心种群,其生态科研及社会价值不可替代,司法必须坚守最严格保护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从权属规则来看,镇海棘螈等涉案动物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个人不具备抓捕、圈养珍稀动物的合法权利基础,即使要进行科学研究、人工繁育,也需严格依法依规依许可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实施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就满足了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以发生动物死亡、生态受损结果为必要条件。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猎捕的动物活体虽然均被追回,但不影响犯罪成立。同时,主观构成要件方面,本罪成立只要求主观故意,不论动机是牟利、食用、送人还是猎奇收藏,均不影响定罪。本案中,多名被告人是对镇海棘螈等两栖动物具有浓厚兴趣的异宠爱好者,猎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饲养观察而非出售牟利。李某某在庭审中称自己是在“帮助国家养护珍稀动物”,并陈述其花费时间、精力和资金为猎捕的镇海棘螈营造良好生活环境及治疗伤病的经过。法院明确指出,即便被告人投入时间、资金等予以照料,也不能补正其猎捕行为的违法性。擅自从野外猎捕珍稀动物,会直接打破物种自然栖息规律,缩减野外濒危种群基数,加剧该物种灭绝风险。所谓“帮助国家养护珍稀动物”为主观认识误区,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异宠爱好者的个人喜好不能凌驾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公共利益之上,濒危物种的生存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个体无权凭个人爱好随意从野外猎捕野生动物。

本案裁判理念与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高度契合。生态环境法典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专设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则,明确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分级重点保护。本案中,法院庭审由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并立足镇海棘螈极度濒危现状,以刚性司法守住物种生存底线,彰显了用最严密法治守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明确传递“爱好不能违法、稀有不能乱养”的司法态度,对全社会尤其是异宠爱好者具有强烈警示意义,有力推动形成“依法饲养、自觉保护”的良好社会共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筑牢坚实司法屏障。同时,积极践行生态环境法典预防为主、系统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依托“生态法官﹢司法守护人”模式构建全链条保护,以司法实践履行生态环境法典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使命。

多元共治守护极小种群 保护生物多样性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榅平

全国首例危害镇海棘螈案的裁判落地,精准回应了异宠猎奇收藏催生新型野生动物犯罪的现实治理难题,从刑法适用逻辑、公众法治教化、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三个维度形成体系化司法方案,为我国特有极危两栖动物的司法保护,以及破解小众圈层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治理困境,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规范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建起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刚性刑法规制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主观明知”认定标准不够清晰、刑事处罚边界判定存在分歧等问题。本案中,法院立足于极小种群物种独特的生存价值,厘清了本罪作为行为犯的规范构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以物种死亡或栖息地损毁为入罪的必要条件,非法猎捕行为本身即直接造成野外种群存量减少,不能以事后追回结果来消解前置猎捕行为所带来的法益侵害。从刑法规范评价的逻辑审视,本罪的规制重心在于非法猎捕、交易等侵害生物多样性公共法益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出于猎奇收藏、私自实验、牟利售卖等主观动因,均无法产生排除违法性或免除刑罚的法律效果。本案中,行为人跨区域多次作案,形成完整的非法猎捕、交易链条,叠加涉案保护动物层级高、种类多、数量大等情节,法院坚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拒绝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厘清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夯实了珍稀野生物种刑法保护的刚性边界。

本案涉案主体虽掌握基础物种知识,本应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科普研究职能,却受“稀有即私藏”这一畸形异宠文化的误导,混淆个人兴趣与法律边界。案件采取公开庭审模式,依托个案开展场景化法治宣教,清晰界定了合法科研、人工繁育与非法猎捕之间的法律边界,重申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的物权规则,从根源上破除异宠圈层长期存在的认知偏差,有效实现了司法裁判的教化指引功能。

本案突破传统刑事审判“一案一判”的单一处置模式,充分释放了生态司法延伸治理的效能,是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象实践:以严厉刑罚压制非法异宠黑色产业链,以公开庭审矫正社会错误价值认知,以制度创新搭建长效协同保护机制,力求实现惩治犯罪、普法教育与生态治理的标本兼治。面向未来,完善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体系,必须坚持法治约束与多元共治并行,持续培育全民科学保护理念,以严密法治为镇海棘螈等极小种群濒危物种构筑坚实的生存防线,系统性维护区域生物演化链条的完整性与生态平衡。

图为司法守护人与宁波中院等共建单位代表在镇海棘螈保护区开展联合巡护行动。周文斌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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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官彭晓晓(左)结合本案在彭不红普法直播间做普法宣传。

漫画:镇海棘螈 梁心慈 作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王文琪 摄(张晓静,毛蔚,王文琪,叶榅平)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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