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整体处置关联资产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浙江江山法院执结一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 朱栩颍 祝欢
涉企案件执行中,作为抵押物的厂房可通过司法拍卖处置,而尚在租赁期的融资租赁设备则不在执行财产范围之内。当租赁设备与厂房在物理上连为一体、功能上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时,拆分处置将导致执行标的物贬值、资产流失、债权落空等问题。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准确把握“不可分物”允许整体拍卖的例外规定,将二者“整体打包”处置,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实现债权人利益、资产效用最大化、区域经济稳定等多重目标。
【案情介绍】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其4万平方米厂房及1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该公司无力按期还款。2025年底,江山法院受理金融机构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依法裁定准许拍卖该公司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在最高额7000余万元范围内优先清偿。
执行期间,法院调查发现,厂房与机器设备物理相连、功能配套,共同构成完整的生产线。但这批设备系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租期未满,且租金付清前的所有权归属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若将厂房与设备拆分处置,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定制的设备整体效用也将受到限制。
执行过程中,涉及该公司的其他纠纷陆续诉至法院,加上尚未进入诉讼阶段的经营性债务,公司整体负债超1.3亿元。
【法院做法】
一是“整体打包”拍卖,提高执行财产处置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得明显超额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原则,但也明确了“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例外情形。法院审慎评估,认为租赁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与整体负债基本持平,拆分处置将导致执行资产价值下降,可能引发资不抵债风险,遂认定厂房与租赁设备属不可分物,制定将抵押物及关联资产“整体打包、捆绑出售”的拍卖方案。
二是主动提前统筹,兼顾潜在执行债务。除本案进入执行外,其他在诉及未诉纠纷后续仍可能面临执行难题。法院兼顾未进入执行阶段债务,主动向融资租赁公司反馈现状,促成其与被执行企业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先处置设备后支付租金。同时,积极推动其他债权人形成共识,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置公司资产,有效降低后续“执行不能”风险。
三是依托“府院联动”,引入优质投资者。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法院充分发挥地方精准招商的渠道优势,将司法拍卖与政府招商项目相结合,变“坐等拍卖”为“主动引荐”,成功引入优质投资者,以1.35亿元竞拍成交,从执行立案到拍卖成功用时3个月。买家整体接手现成的厂房、机器设备及生产线,迅速投入生产经营,公司原92名员工仍在岗,有效避免了厂区停摆对当地产业经济的冲击,实现了平稳过渡。
【典型意义】
一是本案准确适用“不可分物”允许整体拍卖的例外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应避免超标的额查封或拍卖,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当财产因物理属性或功能完整性无法分割,强行分割将丧失基本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时,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处置缺乏可行性,允许整体拍卖。本案中,厂房与租赁设备虽然在物质形态上可分割,但拆分后二者市场价值和使用功能显著降低,法院因此作出实现财产处置效益最大化、维护各方实质利益的衡平选择。
二是本案的执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在财产处置陷入困境时,以招商引资形式处置执行资产,主动引导具备实力和资质的优质投资人参与资产盘活,体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显著效能。本案中,买家整体接手公司资产,既提升了资产使用效率、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也妥善解决了就业问题,还有力地支持了地方政府引入优质项目、盘活存量资产的目标。
三是本案的处置方式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部分关联债务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受本案执行结果直接影响。法院并未囿于“不告不理”的被动执行模式,而是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将潜在债务提前纳入统筹化解范畴,既避免了后续衍生新的执行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防止了因资产拆分处置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兑现的风险,向社会传递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朱栩颍,祝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