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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伊莱克斯有限公司(Aktiebolaget Electrolux)与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明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文八音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民终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明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被诉侵权标志的涉案音响、麦克风等商品;
二、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伊莱克斯”的企业名称;
三、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明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文八音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因侵害商标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消除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6日
北京正华宝意控股有限公司
2026年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4月19日
传签股东:北京正华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正华天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北京正华宝意控股有限公司原通知召开现场股东会,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原定会议地点,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会议方式变更为书面传签,全体股东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否决2026年3月30日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以下称虚假文件),该决议自始无效,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我司已向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紧急异议函,申请对我司限制办理注销登记及暂缓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确认公司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小琨的职务合法有效,其任职及免职均需经公司合法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非经法定合规程序,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免除其职务。
四、确认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为:张小琨、杨树棋、刘思娜,上述人员任职合法有效;虚假文件中单方任命的所有董事、高管,自始无任职资格,无权代表公司从事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所有行为均不予认可。
五、重申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全部档案及财务资料由原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公章由王珏保管,档案由许能强保管),非经合法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动、接管、挂失、重刻。
六、重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的任免,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合法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任何单方出具的文件、实施的行为均属无效。
七、重申公司资金支付、财务审批、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等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原有制度执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划转、挪用公司资金。
八、任何单位及个人基于虚假文件实施的所有行为,公司均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北京正华宝意控股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无关。
九、公司及全体股东保留就虚假文件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驳回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全部合法维权权利。
本决议自全体股东加盖备案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决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正华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正华天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月16日
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4月19日
传签股东:北京正华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正华天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通知召开现场股东会,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原定会议地点,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会议方式变更为书面传签,全体股东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否决2026年3月30日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以下称虚假文件),该决议自始无效,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我司已向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紧急异议函,申请对我司限制办理注销登记及暂缓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确认公司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珏的职务合法有效,其任职及免职均需经公司合法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非经法定合规程序,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免除其职务。
四、确认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为:王珏、张小琨、杨树棋、刘思娜,上述人员任职合法有效;虚假文件中单方任命的所有董事、高管,自始无任职资格,无权代表公司从事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所有行为均不予认可。
五、重申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全部档案及财务资料由原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公章由王珏保管,档案由许能强保管),非经合法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动、接管、挂失、重刻。
六、重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的任免,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合法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任何单方出具的文件、实施的行为均属无效。
七、重申公司资金支付、财务审批、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等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原有制度执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划转、挪用公司资金。
八、任何单位及个人基于虚假文件实施的所有行为,公司均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无关。
九、公司及全体股东保留就虚假文件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驳回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全部合法维权权利。
本决议自全体股东加盖备案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决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正华天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正华天意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月16日
严正声明
进益(天津)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M54601)
近期,我司发现有不法分子擅自冒用“进益资本”名义,并非法使用我司品牌名称、LOGO及相关宣传资料,私自搭建并运营非法假冒投资APP,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诱导投资者使用USDT等虚拟货币参与所谓投资活动、假冒工作人员等方式开展违法违规活动,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损害我司合法权益及品牌声誉。
经核查,上述涉案APP并未披露具体公司主体名称,但存在明显冒用“进益资本”品牌标识及我司LOGO的行为。该APP并非我司研发、运营或授权产品,我司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开发、推广、运营该平台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有冒用我司品牌、名称、LOGO实施的宣传、签约、募集、资金往来等行为,均与我司无任何关联。
为维护市场秩序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我司现严正声明如下:
1.我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进益资本”名义或使用我司LOGO开展上述APP相关经营、投资推广或资金募集活动,任何冒用行为均属违法。
2.任何第三方因与冒用我司品牌名义的不法分子开展合作、交易或资金往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纠纷,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我司无关,我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我司已就相关侵权冒用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通过国家反诈中心进行举报备案,同时持续固定相关证据,依法追究侵权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全部法律责任。
4.提请广大投资者、合作机构及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审慎核实合作主体身份及业务资质,切勿轻信非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任何冒用我司品牌及LOGO开展活动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5.我司为本次冒用事件的受害方。对于任何借本次事件恶意散布不实言论、诋毁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为,我司亦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特此声明!联系电话:010-65535621。
进益(天津)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月16日
强制清算债权申报公告
(2026)大连圆益强清字第3号
各债权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5)辽0211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机床总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圆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清算申请。2025年12月29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211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为了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目标公司强制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现清算组就债权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
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债权申报方式、申报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申报方式:现场提交、邮寄、邮件申报。
2.申报地址(邮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楼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3.联系方式:史天舒律师18042671656,张新聪律师13504264709。
三、债权申报须知及申报文件模板
为了使债权人充分了解债权申报程序,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算组特制作《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文件,请各位债权人自行下载或联系律师提供。
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债权申报须知及附件(1).pdf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vgjoMoIvNxKpCRS0zQwggA提取码:pdpj
四、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如未能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的部分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时,应按照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文件要求填写、提供相关材料。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暂计算至清算案件受理日即2025年12月29日止。
2、债权人在申报债权过程中,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在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债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圆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6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