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注册文字商标刻意更改设计样式“撞车”他人商标一酒业公司及一酒行构成商标侵权被判停止侵权及赔偿

本报讯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依法驳回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铁锋区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判决。
甲公司是“知己”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文字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乙公司注册的“富裕老窖知己”商标,二者均使用于白酒类商品。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使用其“富裕老窖知己”商标时,擅自改变文字排列方向,将“知己”二字与“富裕老窖”分割排布,并更改“知己”字体使其成为视觉中心,破坏了注册商标的整体性。甲公司认为,该行为超出了乙公司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范围,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其“知己”商标专用权,某酒庄酒行在网上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亦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对已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某酒庄酒行线上销售案涉侵权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某酒庄酒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某酒庄酒行在3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持有的“富裕老窖知己”商标为合法注册,且商标知名度高于甲公司的“知己”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
齐齐哈尔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两款商标均为白酒类文字商标,乙公司虽合法注册“富裕老窖知己”商标,但在使用中刻意突出“知己”二字,且该二字的字体及排列明显区别于“富裕老窖”文字,该使用方式并非对其注册商标整体文字的使用,而是单独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知己”标识,构成近似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生产、销售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因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亦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地区“知己”商标对相关公众选购商品的贡献率,以及乙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和价格,还有甲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多重因素,酌情判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齐齐哈尔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馨琦 王成功 姜兆涵)
本案是典型的因注册商标未规范使用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裁判明确了商标权利人合法取得商标权后,仍需按注册时的视觉呈现方式规范使用,否则将面临侵权风险。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若在使用中刻意更改、分割注册商标,突出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实质构成商标权滥用,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既保护了商标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商标权利人的规范使用行为作出指引,提醒市场主体在行使商标权时恪守边界,维护公平有序的商标使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王馨琦,王成功,姜兆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