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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运车辆侧翻致车载甲醛溶液泄漏污染环境某保险公司两家支公司被判在承保保险限额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06:56:0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危运车辆侧翻致车载甲醛溶液泄漏污染环境某保险公司两家支公司被判在承保保险限额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

本报讯 危运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载甲醛溶液泄漏,污染了部分土壤、河道淤泥。案涉生态环境赔偿费用经磋商无果,某生态环境局诉至法院,涉事各方主体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维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结合车辆实际运营情况、挂靠关系、雇佣关系、投保状况等情况,判决某保险公司两家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021年6月,臧某驾驶某化工公司装运有32吨甲醛溶液的危运车辆时发生车辆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罐体破裂,车载甲醛溶液泄漏,造成侧翻现场部分土壤和河道淤泥受到污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臧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包括:一是某物流公司未按规定对危运车辆安全运行进行有效监管,对驾驶员培训教育不足,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所属危运车辆超速行驶行为;二是某化工公司装货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查验有关事项充装货物;三是臧某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行驶等。

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由田某挂靠某物流公司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臧某由田某雇佣和支付工资。此外,某物流公司还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保险等,均在保险期限内。

某生态环境局委托某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产生鉴定费用35万元,鉴定评估结论为:约3吨甲醛溶液泄漏,直接对现场土壤及河流底泥造成污染,并造成下游地表水中甲醛浓度超过基线水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39万余元。

某生态环境局诉至法院,主张由臧某、某物流公司、某化工公司、田某连带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70余万元(含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及利息、律师费等,某保险公司A、B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70余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肇庆中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A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B支公司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0余万元;驳回某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A、B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存在免责情形,在投保时已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认为某化工公司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在涉案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某物流公司是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作为被挂靠承运人由挂靠人田某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某物流公司与田某依法应负连带责任。其次,臧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的田某承担侵权责任。最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包括某化工公司装货人在充装货物时没有认真查验肇事货车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装入不适装的甲醛,但在认定事故原因时并未涉及某化工公司。考虑到某化工公司虽为涉案泄漏甲醛的生产者,但其既非涉案泄漏甲醛的托运人,亦非涉案泄漏甲醛的承运人,现并无证据证实因罐体不适装导致涉案甲醛泄漏或造成泄漏扩大,因此,广东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某生态环境局主张某化工公司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某保险公司A、B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接受投保时已就相关格式条款向某物流公司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其主张免责缺乏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依法应当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中,某生态环境局同时起诉侵权人某物流公司、田某及某保险公司A、B支公司,应当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的侵权赔偿规则进行处理。因某保险公司两家支公司承保的相关保险已覆盖案涉赔偿金额70余万元,不存在不足需由侵权人赔偿的部分,故一审法院有关认定并无不当。

广东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磊 潘玲娜)

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应分层次确立责任主体的认定框架:首先,坚持“污染者负责”原则。应由污染源的控制者即污染者,本案中即涉案车辆所有人某物流公司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其对损害后果负有基础性、全面的赔偿责任。其次,精准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结合车辆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挂靠关系、雇佣关系进行细分,再根据过错程度和对应关系,认定各方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本案对某化工公司的责任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某化工公司虽为涉案泄漏甲醛的生产者,但其既非托运人、亦非承运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因罐体不适装导致涉案甲醛泄漏或造成泄漏扩大的情况,故未认定某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救济功能。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属于商业第三者险等险种的赔付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保险期限和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的判决不仅是专业审判护航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展现了精准适用法律解决生态环境纠纷的现实意义,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标准,同时对推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李磊,潘玲娜)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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