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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检委会办事机构履职能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5日 05:47:24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深化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检委会办事机构履职能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检工作部署,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通过严把“议题审查关、会议质量关、决定落实关”,充分发挥程序审核、会议服务和督办落实的参谋助手作用,助推检委会高质效履职。

加强机构建设,夯实履职组织保障。广东共有160个检察院,有149个检察院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归口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管理,占比93.13%;9个由专委或检察官带领助手工作,占5.62%;2个归口办公室,占1.25%。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共有388人,平均每个院2.4人。办事机构在编干警有316人,其中检察官184人,占在编干警总人数的58.23%。有51个检察院的检委会秘书为检察官,占检察院总数的31.88%。各级院建立“检察官(专委)+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工作模式,保证了人员相对稳定与力量充分。

明确机构职能,保障检委会高效运行。对拟上会议题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提请程序完备、议题符合上会范围、上会材料齐全。持续优化健全工作流程,及时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和议题,认真细致做好议题受理、材料流转、会务保障、会议记录、文书制发、执行督办、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检委会会议规范有序、高效召开。努力从程序性办事向实质性决策支持转变,通过强化制度建设、总结办案经验、开展业务研判、加强集体学习、注重会商沟通等全方位工作,构建工作闭环,切实为检委会提供精准的决策参考。建立检委会决定台账,持续跟踪落实,确保检委会决策落地见效。

做实会前审核,辅助提升检委会决策质效。广东省检察机关探索办事机构审核程序前置,即办事机构的审核是在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检察长审批同意上会前进行,实践中有利于减少请示程序,提升办案效率。全省有36.25%的单位采用这一做法。明确办事机构审核意见发言顺序,在承办人汇报案件、部门负责人补充意见之后,检委会委员发言之前,由审核人发表审核意见,供检委会决策参考。制定有关审核工作规定,从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审核方法等方面规范审核工作。《广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了应当上会案件范围和不予上会案件的7种情形。《关于印发检察委员会工作相关文书模板的通知》规范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事项等上会议题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并同本地化的审核文书模板一并嵌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于拟提请讨论的议题,审核是否属于检委会审议范围、是否经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提请文书格式及文书材料是否齐全等,做到对程序合规性和材料完备性的每案必审,确保议题提交规范,符合审核程序,为下一步实质审核工作提供参考。如果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上会条件的,或者不需要检委会作出决定的,退回办案部门,2025年经审核退回议题61件。其中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开展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委会审议。当前,对开展实质审核尚缺乏明确规定,广东省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求和现实条件不断探索尝试。实践中,案件审核以审查报告为基础,借助系统可调阅卷宗功能,重点审查证据采信、事实情节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疑点难点问题,突出争议焦点,确保提请审议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对事项审核主要围绕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开展。审核完毕形成全面客观、论证详细的书面审核意见或情况说明,作为附件编入会议材料。2025年,三级院会前提出的审核意见被同级检委会采纳的比例为94.71%。

文稿统筹:徐日丹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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