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官难断家务事? 人民调解员化了“陈年债”
侯某与王某系重组家庭,侯某携长女侯甲、王某携次女王乙再婚,婚后二人共同生育女儿侯丙。后因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侯甲、侯丙由侯某抚养,王乙由王某抚养;婚内房产及全部财产归王某所有;侯某生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时,王乙、侯丙共同赡养侯某至其百年。
不管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侯某都将王乙视如己出,生活学习从未缺位,即便独自抚养侯甲、侯丙,始终对王乙关怀备至。
然而,侯某罹患癌症病重期间,王乙却对其不闻不问,既未探望,也未承担医疗费用。侯某心寒,在弥留之际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将原本留给王乙的老房子及土地权益全部由侯甲、侯丙继承。直至侯某下葬,王乙从未露面。
时隔不久,王乙返回老家,计划拆除老房重建新房,遭侯甲、侯丙阻挠。王乙坚称离婚协议已明确所有财产归属,自己有权处置房屋,遂将侯甲、侯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属并排除妨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涉及离婚协议约定与遗嘱处分双重法律关系,归属权尚不清晰,依法驳回了王乙的诉讼请求。
为彻底化解这起积怨深厚的家庭纠纷,双方在法院引导下,共同向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立即启动疑难纠纷调解预案,组建由人民调解员、律师、社区干部组成的专项调解小组。
调解初期,当事双方对立情绪尖锐,侯甲、侯丙痛斥王乙忘恩负义,反复强调侯某将其当作亲生女抚养十几年,父亲病重时王乙的冷漠行为不仅违背离婚协议约定,还践踏人伦亲情;王乙则固执认为离婚协议已明确财产归属,自己对侯某的赡养义务与房产权益无关,拒绝承认自身过错。
鉴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认知偏差较大,调解小组决定启动“调解员+律师+法律宣讲”三位一体调解模式,并采用“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商+亲情唤醒”的方式,反复穿梭于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在历时1年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分阶段向当事人普法,明确指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针对侯甲、侯丙,调解员共情其丧父之痛和对王乙的失望,认可侯某对王乙的付出,肯定她们维护父亲遗愿的行为,同时引导其理性看待纠纷,指出僵持不下会徒增诉累,违背侯某生前心愿。
针对王乙,调解员指出侯某抚养其十几年的事实,明确王乙对侯某负有法定赡养责任,表明其在侯某病重期间的冷漠行为既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也违背民法典中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
在一次次情理法交融的劝说与法律威慑下,王乙逐渐认识自身错误,主动敲响侯甲、侯丙的家门,坦陈内心歉意;侯甲、侯丙也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逐渐释怀,这起疑难家庭纠纷终得圆满化解。(记者 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