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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开发陷僵局 当事人该咋办?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4日 10:25:00  来源: 云南法治报

  原标题:土地入股开发陷僵局 当事人该咋办?

  自家房产地处市区黄金位置,吸引开发商上门合作开发,双方约定房屋竣工后按占股比例分房。谁料开发项目停滞10余年,不但分房遥遥无期,自己名下的土地还无法收回,损失该如何弥补?

  2010年,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腾冲市的一地块,拟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因原告龚某夫妇名下房地产与房产公司购买的土地相邻,为达到连片开发、合作共赢的效果,房产公司与龚某夫妇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对其名下土地联合开发,竣工后进行房产置换。2012年,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转为合伙关系,龚某夫妇作为股东,与房产公司约定“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并将土地过户至公司名下用于项目开发。然而,协议签订后的10余年间,项目始终未能启动,土地反而被房地产公司用于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龚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土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目的是原告用土地入股参与项目开发,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该宗土地目前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双方现因合作问题发生争议,已不再具备继续履行协议的基础,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补充条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案涉土地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已过户至被告名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庭审查明被告公司以该土地为其他案件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债务人未按时还款,该地块目前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其权属已无法转移或者恢复原状,且庭审中双方均表示不进行清算,故原告需另寻途径(如主张赔偿损失)维护权益。最终,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条件成立,但返还土地已无法实现,未支持原告返还土地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个人在与公司签订类似合作合同时,需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尤其涉及不动产过户时,应评估对方资信及项目可行性。在履行有重大困难时,应及时通过登记异议、财产保全等措施防范风险,避免陷入“赢了官司却执行难”的困境。否则,若合同因对方违约解除,当事人虽可主张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若标的物被第三方合法权利(如抵押、查封)限制,可能无法实际返还。(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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