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改装车辆存安全隐患 致一死一伤商家被判赔偿商业经营切勿利用未成年人牟利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曲晓梦
3年前,未成年人蔓蔓在某刺青店进行了第一次文身,此后短短两个月内,她先后5次光顾该店,刺青店经营者分别在蔓蔓的脚踝等部位,留下了蛇缠莲花等多种文身图案,累计收取费用1100元。蔓蔓父亲找店家理论,刺青店却以“她自称成年”为由辩解……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店家为未成年人违规文身的案件。
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的当下,未成年人作为参与社会生活、商业发展的特殊主体,身心尚未成熟、认知能力有限、探索欲强,商家经营行为无疑直接关系他们的健康成长。
“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商家为牟利而踩踏法律红线,例如违规提供文身服务、非法改装机动车等行为,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波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拒绝违规文身
蔓蔓父亲认为,女儿年龄尚小,刺青店经营者多次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女儿的身体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也对其未来的学业、社交、就业等产生长远负面影响。多次协商无果后,蔓蔓在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支持下将刺青店诉至芝罘法院,请求退还文身费,并赔偿清洗文身费用、监护人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应诉,但其在庭前提交的书面意见中辩称:已在店内告知“不为未成年人文身”,且原告当时提供了身份证照片“证明自己已成年”,还出示了与父母的聊天记录。因此,被告认为自身无过错,但同意退还1100元文身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蔓蔓文身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智力与社会经验均不足以判断文身行为对自身身体、人格及未来发展的长期影响。其法定代理人(父亲)并未同意或追认该行为。因此,该文身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承办法官骆林指出,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被告刺青店作为专业的文身服务机构,负有法定的、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蔓蔓文身时未成年特征较为明显。被告仅凭对方提供的“身份证照片”及聊天记录即提供服务,未能尽到严格的、实质性的身份核查责任。因此,被告向未成年人蔓蔓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最终,芝罘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刺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文身费11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严禁非法改装
2024年10月的一天,未成年人小王和小张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特征、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电动摩托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因操控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受伤,后小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痛心之下,小张父母将小王及其父母、出售案涉车辆商行以及为两人提供车辆改装业务的小李(未成年人)和小高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起烟台中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小张父母认为,出售案涉车辆商行明知小王为未成年人且监护人不在场,理应熟知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会影响其生命安全的高速交通工具,却仍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小王,导致出现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小李和小高在不具有改装车辆资质的情况下仍对案涉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导致案涉车辆具有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相应过错。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死亡,且属于二审案件,各方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划分,特别是小李对小张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具有过错。”承办法官陈肖茜介绍,“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涉案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及责任的认定,小张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小李不具有改装车辆相关资质,其以盈利为目的承揽案涉车辆的改装业务,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其改装行为与小张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小张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肖茜提醒,当前部分车辆维修、改装店违规为未成年人(尤其是无驾驶资格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拼装、改装(如解除速度限制),极大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是导致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商家对此类“订单”必须果断拒绝,不能为牟利而成为事故的“帮凶”。
构建协同防护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商业行为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经营失范、监管缺位、家庭失察等因素。因此,对未成年人真正的保护,应超越单纯的‘禁止’和‘惩处’,转向构建一个积极、主动、全方位的责任共同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大窑法庭庭长都皓怡说。
在都皓怡看来,商业经营活动往往容易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第一现场”,商业主体在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上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商业经营者特别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必须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内化为管理核心,主动建立年龄核验机制。对于文身、车辆改装等非日常消费,应视为“高风险服务”,应将查验身份证件作为刚性流程,并做好记录。同时,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高于法律底线的自律公约。例如,汽修行业可共同抵制非法改装订单,特别是针对明显为未成年人身份的顾客,从而形成行业集体声誉约束,让合规经营者获得市场信任,让违规者被行业排斥。
都皓怡认为,社会氛围和公共治理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缓冲带”和“增压器”,应强化监管协同与技术赋能。市场监督、卫健、交管等部门应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与信息共享机制,对校园周边、商业街区等重点区域的商家进行重点标注和动态巡查,定期抽查人员资质与制度落实情况,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创新“未成年人保护”快捷通道、鼓励公众“随手拍”等数字监管手段,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成长空间。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首要环节,也是最重要的情感依托。家长应强化与孩子的沟通,将新闻报道、司法案例等作为规则教育素材,引导孩子形成理性认知,从根本上减少对高危行为的盲目好奇。同时,家长应严格履行监护人责任,注意观察子女的消费去向、身体变化和社交动态,明确告知孩子在其成年之前涉及身体重大处分或高危行为的决定,必须由监护人知情同意,这是法律赋予父母的责任。”都皓怡说。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业态,所有经营者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规范经营,绝不能以牺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代价牟取利益。唯有构建法律划定红线、商家守住底线、社会拉起防线、家庭筑牢底线的协同共治,才能将潜在的侵害隔绝于外,真正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全面发展创造一片净土,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杨波说。(梁平妮 曲晓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