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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猴子活得像一只猴子——动物保护的法治尺度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2日 04:51:05  来源: 法治日报

原标题:让猴子活得像一只猴子——动物保护的法治尺度

□ 郑金雄

前不久,山东聊城某景区的一场猴戏表演,在网络上引起争议。有游客质疑表演存在虐待动物之嫌,当地文旅部门很快叫停了表演。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网传视频给游客带来了视觉和心理上的不适。”

这“不适”二字,让我想了很久。若将时光倒回二三十年,这般猴戏,是动物园或集市上最受欢迎的节目之一。锣声一响,大人孩子围作一圈,为猴子的机灵表演鼓掌喝彩,几乎无人觉得有何不妥。那时,猴子是“玩意儿”,是助兴的工具。而今,同样的表演,却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按下了暂停键。

表面上,这是一次基于舆情反馈的行政动作,但其深处,不难看出一些变化:我们看待动物的目光,似乎已悄然不同。动物不再仅仅是可被利用的“资源”或“工具”,它们的痛苦与尊严,开始进入公共讨论与法治考量的视野。这场关于一只猴子的风波,让我们窥见观念河流深层的转向。

人类与动物关系的法律表达

回望人类与动物关系的法律表达,像一道缓慢抬升的地平线,标记着我们的同情心所能抵达的远方。

最初也是最为漫长的阶段,是“工具论”主导的时期。在漫长的农耕与早期工业文明中,动物在法律与观念中,首要属性是“物”。牛马是劳力,猪羊是肉食,猫犬看家护院,而猴戏中的猴子则是供人取乐的“玩意儿”。古代律法中对盗牛马者施以重刑,与其说是怜惜牛马,不如说是保护主人重要的资产。动物的价值,完全由它对人的“有用性”来定义。

步入近代,一种新的理念开始萌芽,可以称之为“反残酷”。这时,法律的目光,第一次投向了动物。1822年,英国的《马丁法案》被公认为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块里程碑。虽然它保护的只是牛、马等少数几种家畜,但其意义非同寻常——在人类的法律文书中,动物第一次不再仅仅是某种“财产”或“工具”,而是作为能感知痛苦的、活生生的“生命”个体,被郑重地写入了条文。这是人类文明进程中,迈出的静默却重要的一步。

然而,细看其内核,这份最初的关怀,根基依然落在“人”的身上。正如哲学家康德所言:对动物残忍,会钝化我们对于痛苦的同情,而这种同情,正是人与人之间道德情感的基石。因此,保护动物,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防止人自身的堕落”。于是,动物的形象,在这一时期发生了一次微妙而关键的转变:它们从纯粹的、无声的工具,开始变成了一面能映照出人性善恶的“镜鉴”。人们从对待它们的方式里,反观自身的文明与野蛮。

进入20世纪,随着生态学与动物行为学的发展,我们理解动物的方式发生了更深刻的改变。科学告诉我们,动物不仅能感到疼痛,也有恐惧、压抑甚至快乐。于是,理念迈向了第三个层次——我们开始认真讨论动物的“福利”与“权利”。这种思想的源头很早,像边沁这样的思想家就曾追问:动物也会痛苦,为何它们被排除在我们的道德关怀之外?

山东猴戏的被叫停,正是“动物福利”理念在当下的具体投射。叫停理由中提及的“游客视觉和心理不适”,看似仍是从人的感受出发,但其背后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一种“不适”——目睹另一个生命(即便是异类)遭受明显痛苦时产生的不安与同情。猴子被铁链束缚、被迫完成违背天性的动作,这已不仅是“残酷”与否的简单判断,更是对“它能否活得像一只猴子”这一福利本质的触及。

保护动物不仅是“诗与远方”

理念不会自己变成法律。中国在动物保护上的法治进步,背后是许多股力量在推动:科学的发现、经济的发展、人心的变化,还有那些实实在在改变了人们想法的重大公共事件等。

科学,慢慢地消解了我们身为人类的某种傲慢。过去人们常说,鱼没有痛觉,它只是条件反射。现在我们知道,鱼也有复杂的痛觉感受系统。过去我们看关在笼子里的动物,觉得它们就是动物。如今动物行为学研究告诉我们,长期被囚禁的生命,会产生刻板的、无意义的重复动作,甚至陷入类似抑郁的状态。科学一点一点地,让我们无法再回避一个事实:它们不是会动的机器,而是能感知、有体验的生命。这份对生命复杂性的新认识,正是“动物福利”理念能站住脚的科学根基。

当人们不再需要为温饱而终日奔波时,看待世界的目光也会变得不同。当一个社会多数人仍需为基本温饱奔波时,对动物痛苦的敏感性往往是奢侈品。随着物质日渐丰裕,社会进入“后物质主义”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定义便超越了物质层面,包含了精神、伦理与生态的维度。于是,一些问题自然浮现:我们的欢乐,是否一定要以另一个生命的痛苦为代价?从网络上对虐待行为的集体声讨,到生活中对宠物陪伴日益细腻的关怀,这种普遍而自发的在意,正形成一种柔软而坚定的力量,推动着规则与观念的演变。

理念的呼吁或许温和而漫长,但危机的警钟却震耳欲聋。一次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以最残酷的方式揭示了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食野味的潜在风险。保护动物,不再仅仅是生态伦理的“诗与远方”,更是关乎人类自身生存安全的“眼前现实”。

202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明确纳入其规范目的。这里完成了一次关键的理念整合——将“为了动物”的伦理诉求与“为了人类”的安全需求紧密捆绑,从而获得了空前广泛的社会共识与执行动力。

国家发展理念的宏观转向,奠定了顶层设计的基石。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和党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涵。这为动物保护从社会呼吁上升为国家法律与战略提供了根本的正当性。法律的角色发生了微妙而深刻的变化:它不再仅仅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工具,也开始尝试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其他物种的关系。动物保护,由此从边缘性的社会话题,被纳入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叙事之中。

应兼有宏大考量与细致体察

一场猴戏可以被迅速叫停,但构建一个系统、平衡、充满人文关怀的动物保护法治体系,道路依然漫长。这不仅需要理想的照耀,更需要处理复杂现实的智慧与温度。

首先,法律需要弥合理念的先进性与保护的碎片化之间的鸿沟。当前,法律的目光主要聚焦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而对经济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如表演猴)的保护有待提升。未来的动物保护立法,亟待从“个别保护”走向“普惠关怀”。

其次,法治的温度体现在对复杂现实的周全考量。就本文开头提到的事件而言,叫停猴戏之后,那只猴子的归宿何在?现有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能否承载?以此为生的老艺人,他们的生计如何转型?法律不能只是冰冷的禁令,而必须在保护动物、传承文化、保障民生之间寻找艰难的平衡。这需要更精细的制度设计:对于动物表演,不是简单地一禁了之,而是设立严格的福利标准(训练方式、时长、生活条件);对于转型的从业者,提供必要的培训与生计扶持。正如一些专家建议的,可以探索“白名单”制度,对繁育技术成熟、福利可保障的动物利用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建立野生动物致害的保险补偿机制,不让保护的成本全部由局部地区或个体承担。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法治的深层支撑在于人心的教化与共情的涵养。法律可以设定行为的底线,惩罚明显的残忍,却无法直接赋予人同情与仁慈。孔子说“启蛰不杀,方长不折”,孟子讲“君子远庖厨”“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这“不忍”二字,正是人性中共情能力的古老光辉。现代法治的深意,便是将这种源于个体内心的、朴素的“恻隐之心”,通过理性的程序,凝聚、固化为社会的公共规则与底线伦理。我们需要通过教育,将动物保护、生命关怀的理念融入国民教育体系,从童年起便培育对生命的尊重;我们需要支持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在日常生活中推动善意的实践。

山东某景区那场猴戏的落幕,像一个静静的注脚。它提示我们,社会的文明水位,正在不知不觉中抬升。那根衡量文明的标尺,如今已探及我们如何对待那些最无声、最无力的生命。法治的进步,不仅体现在法典条文的增修,更体现在每一次“游客不适”引发的干预,体现在我们对“另一份痛苦”的想象力与敏感性之中。这条从“工具”到“生灵”的认知之路,从“利用”到“共生”的法律之途,漫长而曲折。但每往前走一步,都让我们在成为“更好的人”的同时,也让这个世界,对更多生命来说,变得更像一个可以安稳活下去的家。

所以,动物保护法治既要有“山水林田湖草沙”的宏大考量,也要有“不虐一虫,不欺一鸟”的细致体察。它必须足够严格,让越界者承担责任;也应当存有温和,明白共存本是复杂之事,为改变留出余地,为生计找到空间。

归根结底,我们所探讨的“法治尺度”,最终要衡量的,或许正是这样一个朴素的问题:我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让一只猴子,活得像一只猴子;也让每一个人,在对待万物时,更像一个“人”。因为法治所求的终极安宁,便在于这“各得其生”的秩序之中。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漫画/高岳(郑金雄)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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