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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法院增殖放流修生态 司法利剑护清流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2日 09:28:17  来源: 云南法治报

  原标题:宁洱法院增殖放流修生态 司法利剑护清流

  近日,宁洱县人民法院与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宁洱县公安局、宁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单位一道,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在宁洱县磨黑镇、同心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以精准司法举措修复受损水域生态。

  本案中,3名被告人为谋取私利,置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于不顾,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先后4次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共捕获横纹南鳅、云南吻孔鲃、暗色唇鲮等野生鱼类136.38公斤。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严重破坏了周边水域的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发后,宁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期间,3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益诉讼诉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同时判令其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48675元,专项用于增殖放流,以实际行动弥补生态损失。

  案件生效后,法院严格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环境司法原则,主动联动检察、农科等部门,反复研讨细化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精准确定鱼苗种类、数量、规格及投放地点,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科学规范。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严格对照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逐一查验鱼苗健康状况与规格大小,确认全部符合投放标准后,指导被告人将元江鲤、中华刀鲇等本地适生鱼苗投放至把边江水域。此次活动共计投放鱼苗约2.7万余尾,价值48675元,通过人工增殖的方式补充渔业资源,助力实现“以鱼净水、以鱼养水”的生态修复目标。

  投放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向被告人宣讲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强调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督促其汲取教训,自觉践行生态保护责任。(谢玉鑫 江彦农)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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