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是“服务”还是“诊疗”贵州兴义:以诉的刚性推动违规月子中心整改
“对宝宝照顾很细心,也没有推销其他的服务,我们住得比较舒服。”近日,贵州省兴义市检察院检察官联合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到某月子中心回访时,一名产妇对检察官说。
近年来,月子中心等母婴护理机构颇受消费者青睐,但有的月子中心为吸引顾客,违规推出“盆底肌修复”“骨盆康复”等产后康复服务。2025年4月,兴义市检察院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时,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辖区内某月子中心对外销售的服务套餐中有“盆底肌修复”“骨盆修复”等项目。
检察官经实地走访、询问消费者、核查设备信息查明,某月子中心使用仪器及配套电极,通过电刺激为产妇开展“盆底肌修复”。该月子中心未取得相关许可,操作人员也不具备相关资质,极可能因操作不规范、消毒不到位等导致产妇身体组织受损、感染发炎等问题,损害产妇健康权益。
2025年5月,兴义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月子中心擅自开展“盆底肌修复”等行为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其他月子中心的经营资质、服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等进行全面排查,规范月子中心等母婴护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然而,2025年7月21日,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称,某月子中心开展“盆底肌修复”所使用仪器属于“阴冷理疗器”,并非医疗器械,相关操作不属于诊疗行为,因此未作处理。
究竟是“服务”还是“诊疗”?就此,兴义市检察院两次组织三甲医院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盆底肌修复”属于诊疗行为,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盆底肌修复”易造成产妇交叉感染。然而,该院将专家意见反馈后,相关行政机关仍未履行监管职责,某月子中心仍在开展违规诊疗活动。
2025年9月,兴义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移送晴隆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所有月子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月子中心等母婴护理机构的经营行为。
被起诉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专题研究,最终确认“盆底肌修复”属于诊疗行为。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相关行政机关印发《关于明确母婴护理机构中“盆底肌修复”等若干服务行为性质认定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对全市11家月子中心进行全面排查,相关行政机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2份,责令辖区内所有提供“盆底肌修复”项目的月子中心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制定母婴护理行业负面清单,与辖区母婴护理机构签订依法经营承诺书。
2025年11月,因行政机关已全面依法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法院在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建议后依法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柳盘龙 廖涵 任津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