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执法优秀典型案例(八)

案例7
保某某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6日8时35分,某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涉案车辆非法载客至某县城。2024年6月6日9时38分,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县人民医院门口路段发现被举报车辆。经调查核实,保某某于2024年6月6日8时驾驶某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某镇街上载客6人(不含驾驶人)至县城,保某某该趟次载客共计收取车上5名乘客车费90元。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注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某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合法营运的其他有效证明。保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某县交通运输局对保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解析
本案在2025年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等次。保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客6人(不含驾驶人)至县城,向乘客共收取90元车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仅90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对保某某从轻处罚,处以低限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部门在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对违法主体从轻处罚,准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文章来源丨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一审丨刘铭心
二审丨安浩莹
三审丨刘纯、王培臣
编辑丨谢盛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