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转移财产避执行? 彝良首例拒执案宣判
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对全县首例由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涉及3起民事纠纷案件:2021年5月26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就胡某某与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2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就其与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年6月16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就其与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书。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向某某、李某某、鄢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胡某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但经多方核查执行,3名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始终未能履行。经查实,胡某某在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明知需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仍蓄意隐瞒收入、逃避执行:2021年9月13日,其收到某经营部转款4.9万元;2022年1月30日、2023年1月20日,又通过其妻子银行账户分别收取款项149851元、89871元等,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履行执行义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隐匿、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生效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有钱不还”“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挑战司法公信力底线,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妄图规避执行,任何试图转移财产、隐瞒收入的拒执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确有履行困难,可依法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这才是唯一合法的途径。(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