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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正义付诸笔端:裁判文书写作的三场“对话”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2日 07:24:07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将正义付诸笔端:裁判文书写作的三场“对话”

□朱秀华

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裁判文书写作并非法官个人的内心独白,而应当是与不同主体之间的多方“对话”,在与当事人、法律共同体及社会公众的不断“对话”之中,通过打开一扇“窗”来呈现正义的面貌。

与当事人“对话”

法官要与当事人“对话”,认真倾听,精准回应,提升裁判的可接受度,努力做实定分止争。

认真倾听,“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虽然有录音录像及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生成庭审文字记录,但法官在庭审时做要点笔记,不仅可以为精准回应当事人的诉求打下坚实基础,而且可提高裁判文书写作效率。一是关注涉及案件裁判方向的关键内容。应与当事人核实,不仅记录要点,也要记录时间,便于后续裁判依据的快速定位核查;二是关注当事人庭审陈述的有别于书面诉辩意见的内容。撰写文书时不仅应提炼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还应重点关注庭审陈述的新增或调整内容,让其充分感受到法官已认真倾听,这既是正当程序的应然要求,亦是对当事人的基本尊重;三是关注当事人反复强调的内容。庭审中当事人会不自觉地重复特定内容,法官不应轻易打断,这不仅有利于确定裁判文书重点回应的“点”,亦可借此挖掘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实用意,有助于推动争议的实质化解。

精准回应,“钉钉子要钉对点位”。应坚持针对性原则,避免“撒胡椒面”式说理。笔者曾在诉讼服务窗口负责接待当事人,经历最多的场景是当事人拿着判决书,问为什么没有回应某些内容,这促使我学会换位思考,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回应当事人的疑虑。比如在一起行政补偿二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诉请撤销补偿决定,要求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某小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经过开庭发现,虽然被诉补偿决定存在诸多细节争议,但核心是房屋单价问题。庭后,合议庭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到案涉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随机对当地房屋中介机构及居民进行问询,上诉人当场听到多个中立第三方陈述两个小区完全不可相提并论,坦言被征收房屋与其主张参照的小区房屋在品质、居住环境等方面确实差异较大。裁判文书中针对房屋单价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并将踏勘询价过程予以描述记载,提高了上诉人对裁判的接受度。

繁简适度,“找准点位深入钉”。应坚持必要性原则,避免“裹脚布”式说理。根据案件审理程序、诉讼阶段、社会影响等不同情况,简案略说,繁案精说,不仅满足当事人对高效办案的需求,也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如各方基本没有争议的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等,可简化说理,但对疑难复杂、发回、改判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加强释法说理。以方林富炒货店行政处罚申请再审一案为例,行政机关认为方林富炒货店在经营场所使用了“最优秀的炒货店”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使用并处罚款20万元,引发关注。一审判决变更处罚为10万元,二审维持,当事人申请再审。经法庭调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裁判文书中阐述了广告法规定此种情形的最低罚款、能否适用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减轻处罚以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因素,直面当事人及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

与法律共同体“对话”

法官要与法律共同体“对话”,注重证据分析认证、法律解释方法及法学理论运用,证成裁判的合法性。

全面、客观、中立进行证据分析认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看似简单的一句话,“非知之艰,行之惟艰”。以一起行政协议案件为例,原告主张被诉协议系某管委会强迫其在空白协议上签订,请求撤销协议并提供了另案中从当地公安机关获取的协议。(载明“应安置面积350平方米”)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协议并非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并提供了编号相同但内容不一的协议。(载明“应安置面积175平方米”)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提交的盖具公章的证据往往证明效力更高,加之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协议并非原件,若据此迳行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安置面积为175平方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胁迫,将得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结论。但经核查,原告提交的协议虽为复印件,但来源为当地公安机关在另一履职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答辩材料,盖有公章且有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签字;被告提交的协议也盖有公章但签字人员不一致。合议庭对为何出现两份内容不同的协议进行调查,被告未能陈述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经深入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该户符合安置350平方米的条件,故被诉协议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高度盖然性。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关系到事实认定以及裁判方向,须不偏不倚、全面客观中立,尽可能多做一点,穷尽调查方式,接近客观真实。

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及法学理论。任何法律适用都离不开解释方法的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影响裁判结论。以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为例,其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理解,“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之后,在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过程中主动作出补偿决定,人民法院能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驳回相对人的赔偿请求?从文义解释看,行政机关已在诉讼中作出补偿决定,原告损失已获得救济,若达至充分之程度,似乎可以驳回赔偿请求;从体系解释看,结合司法解释开宗提及的“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似乎有区分赔偿与补偿责任的隐含之义;从目的解释看,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若允许以补偿代替赔偿,规避违法行政的赔偿责任,将明显与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相悖。故对上述条款应作限缩理解,“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原则上应在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之前。为讲清底层肌理,裁判文书中采用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理论工具论述。(何海波著:《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9—17页)“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针对被拆除的房屋损失已作补偿决定,上诉人的损失已通过行政补偿途径获得一定救济……但对于法律的适用,不仅要符合形式合法性,更要寻求实质合法性,关注法律背后的价值追求……是对受到不法侵害的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充分、不同救济途径选择权的尊重以及‘合法补偿’‘违法赔偿’不同责任性质的区分”。多读法学理论著作、关注学术研究成果,可以促使法官深度思考,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提升裁判结论的正当性,使裁判文书更有“灵魂”。当然,亦可以通过司法裁判丰富理论、推动理论的发展。

与社会公众“对话”

法官要与社会公众“对话”,用规范、澄澈、精练的文字,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传递规则和价值引领作用。

文字规范、澄澈、精练。首先要规范。最基础的规范是不能出现错漏字,裁判文书出现错漏字看似是小瑕疵,却可能引发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对于裁判文书校对,宜“急事缓做”。除借助技术赋能自动校验、书记员人工校对以外,建议采用冷却法,将自己从思维定式中抽离,用“慢”方法解决“快”需求。如果算一笔时间账,校对花费的时间,远远少于出现差错之后制作补正裁定的时间。AI辅助及书记员校对侧重于案号、当事人基本信息、错漏字等“外伤”,法官校对侧重于裁判法律依据、关键事实的证据核查、判项等“内伤”,可以互补。其次是澄澈。《康熙字典》对“澄”字的释义为“水静而清也”,这与秉持司法克制对证据进行认证分析以及裁判过程意境相似。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写道:“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静止的水是最平准的,文书写作情绪波动过大,会使水难以平静,过于生涩、造作,会影响水的清澈度。最理想的状态是深入浅出,在经过深入思考之后能够“浅出”,体现的是通透,是勇于与公众“对话”的坦荡。最后是精练。与“凝练”侧重于总结提炼不同,精练则强调“精准”,经过长期练习达至的娴熟状态。撰写裁判文书之后留待次日推敲完善,采用假设删减词句是否影响文意之方法,力求“意少一字则义阙,句长一言则辞妨”。

传递规则、引领价值。英国的丹宁勋爵有个经典比喻,法律如同编织物,难免因时代发展、社会变迁产生皱折,法官绝不能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参见[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4页)。当遇到新类型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应以“如履薄冰”的审慎做更多创造性工作。以一起工伤案件为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原始医疗记录载明在48小时之内经连续抢救已出现“脑死亡”等不可逆情形,家属选择继续抢救以致死亡医学证明载明的时间超过48小时的,能否视同工伤?社会公众关注抢救接近48小时之际,究竟是继续抢救还是终止治疗?我们审慎审查了原始医疗记录等证据,综合运用文义、体系以及目的等法律解释方法对上述条文进行理解,认为原始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48小时之内经连续抢救已出现死亡这种不可逆情形,宜认定视同工伤,以尊重对抢救生命的善意朴素情感。在诸多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审慎权衡判断,在“熨平皱折”上做了很多努力,比如有法院在一起诉请撤销不予工伤认定案件中认为,根据医院病历材料记载,从首次诊断至患者无法自主呼吸系在48小时之内,如因工伤认定问题而放弃对危重病人的救治,既与亲属为病人生存希望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相悖,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2020〕苏01行终17号行政判决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在给法官授课时有一句话令笔者印象深刻:“裁判文书与法学学术论文写作不同,裁判文书写作是法官在捍卫正义的第一线,用写作创造这个时代正义的共识。”裁判文书背后是长年法律实践的淬炼,法官在不断交织的“对话”中寻求最优解。无论撰写哪份裁判文书,要先和自己“对话”,先过自己这关,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更要与其他法官“对话”,向他人谦逊学习但独立思考,在传承中勇于探索。裁判文书写作不仅是法官逻辑思维能力的演绎,更是抒发法治情怀的“舞台”,在日复一日看似平凡的办案中,珍视每一份印上我们名字的裁判文书,尽最大努力向社会公众呈现正义的面貌。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朱秀华)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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