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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7日 10:06:19  来源: 法治日报

原标题:着力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

刘宇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在推动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切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制发质量不高、统筹管理不够、督促落实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导致检察建议的刚性约束欠缺,进而影响了监督落实成效。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鲜明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到检察建议领域,就是要求“高质效制发每一份检察建议”,在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加强规范管理、落实跟踪问效等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力,不断推进检察建议工作更加高质效运转,切实把个案办理、类案监督和社会治理做得更实,为全面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化落实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增强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认识,深刻领悟最高检关于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内涵要求,结合监督办案履职实际明确工作举措,更加注重对检察建议的质量管理,切实做到“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的有机统一,助推检察建议工作提质增效。

转变思维模式。检察办案人员要转变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坚持问题导向,自觉提升对检察建议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强化调查核实和分析论证工作,准确把握监督的必要性和精准性,特别是要坚决杜绝“应当制发而没有制发”或“不应当制发而制发”的情形发生。

加强统筹布局。始终围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求,聚焦落实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做好谋划、加大统筹,结合检察办案实际,科学研判本单位、本部门检察建议制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深挖普遍性、倾向性、共同性的深层次问题,善用个案到类案再到治理的检察建议监督手段,确保监督深入精准。

落实统筹管理。善用备案审查手段,加大对检察建议的审核管理力度,严把质量关口,着力改善分析论述不充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准、对策建议和释法说理不强等问题。做好建议质量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案卡填录不规范、检察建议类型混淆等问题及时予以通报纠正,提升检察建议质量,确保监督效果。

二、注重规范协同,不断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约束

刚性约束直接关系监督的权威和实效。当前,部分检察建议存在约束力不强、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监督效果的发挥。要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并注重构建沟通衔接机制和常态化“回头看”机制,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注重制发的规范性。严格落实检察建议“立案、调查、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审核、审批、备案程序,坚决杜绝滥发、多发、为发而发等情形,加大业务能力培训,增强干警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可行对策的能力,着重提升调查核实报告和检察建议书的撰写质量,有效促使被建议单位深刻认识工作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或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违法问题,确保被建议单位认同检察建议内容并及时采纳整改。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加强事前沟通,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提升被建议单位法治意识,增强被建议单位对落实检察建议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争取被建议单位的认同与支持,保障检察建议制发效果。

建立常态化“回头看”机制。通过主动回访,及时掌握检察建议采纳、整改落实情况及未采纳原因,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建议内容。并适时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优化建议,推动被建议单位改进工作、完善治理,形成长效机制或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检察办案中普遍性、共同性、行业性、区域性的深层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保障检察建议落实效果。

三、最大限度实现“办理”和“治理”的双向奔赴

检察建议制发只是起点,将建议内容落到实处,推动长效治理才是工作的核心和目标。据此,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化,体现整改效果、凸显监督质效,既是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价值内涵,也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履职要求。

严格落实制发“三性”要求。必要性、合法性、精准性是取得被建议单位高质量回复、高水平整改的前提,要始终加强对“三性”的把握,夯实检察建议制发质量,促进被建议单位积极采纳、依法整改,确保检察建议从“办理”向“治理”延伸。

注重回复期内跟踪。检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针对问题较多、整改具有紧迫性且影响较大的事项,尤其应当在回复期内通过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及时整改落实,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治理”转化。

建立回复评估机制。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或行业有关专家等,对已回复的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重点关注被建议单位有无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是否建立长效机制,有效实现检察建议“办理”与“治理”的有机融合。

善于借助监督力量。对于重大监督事项,应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对于重大监督事项,制发的检察建议应同时抄送被监督对象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升刚性。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采纳建议、“纸面整改”等情形,经充分沟通无效后可以视情况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并向当地党委、党委政法委、人大等汇报有关情况,督促被建议单位积极落实。对于需要长期跟踪落实的检察建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等形式,共同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推动检察建议与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双向衔接,更好地实现检察建议监督治理预期。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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