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走近丁宇翔”系列报道③破冰前行:金融审判探路人
本报见习记者 李欣妍
2022年的最后一天,北京城灯火渐暖,年味初显。此时,一份特别的“礼物”也穿越寒冷,陆续送到各方当事人手中——那是一纸长达106页的判决书。
它的背后,是丁宇翔团队顶着压力,在金融审判前沿阵地上的一场破冰之行。
那时,他已经被确诊肺癌。
可丁宇翔却说,正是他所热爱的司法审判事业“治愈”了他,支撑着他。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作为首批25名员额法官之一,丁宇翔的金融审判生涯也由此开启新篇章。
他敢为人先,在没有现成路径可循的领域,破荒开垦,助推规则完善;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孜孜求真,坚守法律精神。他以先行者之姿,始终走在金融审判的探索之路上,眼中有光,心中无畏。
敢作善为 以裁判助推规则完善
5亿元债券、106页的判决书、北京金融法院“一号案”……每一个关键词,都足以掂量出这起案件的分量。
它不仅是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天受理的“第一案”,更是一场考验中国金融司法智慧与勇气的“大考”。答卷人,正是审判长丁宇翔。
时间回溯至2016年。某机床公司试图发行5亿元债券融资。为吸引投资者,该公司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增信措施部分承诺,以5亿余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账期与金额足以覆盖债券本息。
为使债券顺利发行,某机床公司给予某资产公司1%的“返费”,某资产公司便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基金买入这批债券。
好景不长,某机床公司爆雷,债券评级跌为C不能偿债级别,进入违约状态。直到2017年真相被戳破:某机床公司公告承认,所谓的5亿余元应收账款质押是虚构的。同年11月,某机床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扣除破产清偿部分后,某资产公司巨亏5亿余元。
愤怒之下,某资产公司将主承销商、审计、评级等中介机构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都撒了谎,所有人都要负责吗?”这个价值5亿元的问号,悬在了“初生”的北京金融法院面前。
“司法审计结果能否作为认定虚假陈述的依据?”
“发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如何获取并保证凭证的完整性?”
更关键的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还没有看到公开资料上有在无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独立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先例。
彼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尚未能检索到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判决,司法实践仍在探索。无规则可依,无先例可循,这桩官司如何裁断?
“没有路,就蹚一条出来。”丁宇翔说。
北京金融法院组成了由丁宇翔担任审判长的七人合议庭。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合议庭一致决定启动司法审计程序。审计过程漫长而艰辛,紧随其后的是更为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13次庭前会议与询问、累计超过20个小时的开庭审理、240余份证据、2万余页卷宗材料……每一项都是对专业与耐心的极致考验。
当时,丁宇翔正在病假中。
“我们知道丁庭长的身体状况并不好,化疗后腿部有血栓,但他还是坚持开完了4个小时的庭。”法官助理石雨冰回忆起来,语气中满是感动与心疼。
丁宇翔只是简单地说:“不能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耽误案件的审理进度。”
“丁庭长总是说‘我可以’‘我来’,有他在,大家就安心。”石雨冰说。
撰写判决书的那些夜晚,五楼的灯光总是亮着。丁宇翔和承办法官一页页打磨,一字字推敲,字斟句酌,不仅明确了5亿元损失的责任归属,推动了不同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更在司法实践中树立了新标杆——
创新探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明确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中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
首次在确认交易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精细评估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程度,纠正了因机构投资者未尽审慎义务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失衡;
摒弃了“一刀切”全额连带责任模式,结合各中介机构履职情况,按责定比。
判决书送达那天,合议庭所有人都长舒了一口气。
孜孜求真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如果不是丁法官团队上门找到我们,我大概就真不去出庭了。”说这话的黄某某,是一起金融纠纷案的当事人。
令人意外的是,即便最终判决结果对她不利,她依然心服口服。
案件源于一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某银行与陈某签订了《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由陈某承担信托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黄某某作为陈某的妻子,仅在主合同上签字,未在后续的《补充协议》上署名。
后来,这项信托计划爆雷,亏损严重。银行一纸诉状,将陈某和黄某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5000余万元的差额补足责任。
丁宇翔第一次阅卷就皱了眉:两名被告都是自然人,且在签订合同时是夫妻关系,被诉原因是为信托计划提供了担保,被诉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合同里满是专业术语,签名还前后不一致。
“有必要与当事人本人确认订立合同时究竟有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实际约定的情况是怎样的。”丁宇翔当即让书记员联系当事人。
然而,银行提供的电话打不通、地址找不到,即便用邮箱和司法专邮送达了传票,开庭时二人还是没出现。
按照常规,法院已完成法定送达程序,完全可以缺席审理。
但丁宇翔思忖再三,总觉得不安:“万一他们有苦衷呢?”他安排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远赴浙江省乐清市和上海市,向陈某、黄某某的户籍地和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
未曾料想,黄某某虽然顺利找到了,但她坚称自己找不到丈夫陈某。在向居委会、物业管理人员逐一核实后,合议庭向陈某进行了留置送达。其后黄某某因故意隐瞒陈某住址,妨碍司法送达被法院罚款。
第二次开庭,陈某依然未到庭,却在庭后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他坦言,担保是出于朋友义气,妻子黄某某并未参与协商,钱也未用于家庭生活。
丁宇翔仔细比对了两份协议条款,并调取了信托计划运行数据,发现《补充协议》签订前,信托已触及平仓线,而补充协议中增加的“自动延期”条款,让损失越扩越大。
“黄某某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无法认定她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也承诺承担补足责任。”丁宇翔综合黄某某的参与情况,酌定其差额补足责任金额。
“当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具有很强协商地位和法律能力的金融机构时,审查合同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尽可能还原合同订立时的客观事实,公平合理确定责任范围。”丁宇翔感慨地说,“这样才能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促进金融行业治理。”
提炼规则 以专业引领行业前行
新兴业态的浪潮奔涌向前,法律规则却常常在现实碰撞中显得模糊。
2023年,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接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车辆损失11万元,交警认定刘某某负全责。保险公司赔付后,向刘某某及网约车平台发起追偿。
网约车平台坚持划清界限:自己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司机是“新型合作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不成立职务行为,未支持保险公司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落下,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此时,类似的网约车纠纷已在各地频发。司机赔偿能力有限,平台责任边界不清,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规则的空白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道隐忧。
丁宇翔没有轻易下判。“我们的裁判,不仅要解决个案本身,”他在介绍案件处理意见时说,“更应为整个行业的规范治理提供规则建议。”
丁宇翔提议召开跨部门联席专业法官会议。会议上,不同观点激烈交锋:有人认为平台不在保险责任链中;有人指出司机以家庭用车营运显著增加风险,平台应担责;还有人强调平台应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
丁宇翔埋首卷宗,检索类案,最终锁定两个关键事实: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处于平台派单过程中;而司机刘某某,并未取得相关规章要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这两个事实,是厘清责任的关键。”丁宇翔说。
经过充分讨论,会议最终形成共识:出行平台公司因其过错,应向追偿的保险公司在司机应承担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丁宇翔撰写的该案判决,为类案审理树立了标尺。
“丁法官不仅仅是一名定分止争的裁判者,更是一位立足审判、推动制度创新的‘规则塑造者’。”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耿瑗对记者说。
自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来,丁宇翔用专业审判厘定金融市场权利义务、树立新兴领域行为规则——
他梳理总结提出资管产品“六步审查法”、推动构建损失核算模型,对金融行业治理提出多条系统性建议,被业界称为拿法槌的“金融人”;
他带领团队创建“庭审百问”要素化审理模式,使平均庭审时长缩短近50%,有效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有诉讼代理人表示,“庭审百问”已成为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公共指南;
他推动“双向评估﹢双向化解”工作法,以“头拱地”的决心守护百姓“钱袋子”。
丁宇翔带领合议庭完成的106页判决书,已超越纸页的局限,化作一座灯塔。照见的,是一名法官对职责的坚守,也是一颗赤子之心在司法长路上留下的坚实印记。
法治征途漫漫,为法而生、以法为命的丁宇翔仍走在最前方——星火不灭,求索不息;山高水长,行者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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