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证据的蛛丝马迹揭开贩毒案真相
检察官讨论案情。
2024年5月,我院受理了何某旭贩卖毒品案。作为该案的办案检察官,审阅完案卷,我发现何某旭仅供述其向陈某诺贩卖冰毒0.1克。事实真是如此吗?有没有可能是其为减轻刑罚,企图以供认少额毒品交易犯罪事实掩盖大额毒品交易事实?我深知要想查清这起贩毒案件,必须下功夫细化证据审查。
我将何某旭与陈某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突破口,重点审查对话细节,对“弄到东西没”“有料没”“装4包”“用给你抠出来不”等异常对话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研判,经严查细审,发现两人转账记录显示的转账金额与言词证据中显示陈某诺花费300元购买冰毒0.1克的事实不符,两人间存在其他毒品交易的可能性。
我当即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针对侦查方向和精准取证问题,详细阐述了取证目的及取证方向。侦查人员通过排查案发当日两人通话记录,拓宽取证范围,补充到了证人刘某永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推翻了侦查初始认定的小额交易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查明了事实真相,以300元的价格进行毒品交易是何某旭、陈某诺二人为逃避更严厉的刑罚而编造的谎言。
2024年5月20日,刘某永联系陈某诺,提出想购买2克冰毒,陈某诺随即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旭让其去购买毒品。何某旭按照陈某诺的要求,将买来的毒品截留一小部分后分装在4个小袋子里。后经陈某诺联系,二人上了刘某永的车,刘某永在车里将毒资7000元交给何某旭,何某旭随即下车离开,在刘某永驾驶车辆过程中,陈某诺将4袋毒品交给刘某永,后陈某诺下车。下车后,陈某诺联系何某旭,二人在何某旭的家中将截留的毒品共同吸食。
对该案犯罪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后,我院及时进行立案监督,针对陈某诺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回复处理结果,称针对陈某诺已经立案侦查。
因何某旭、陈某诺涉及山东省某公安局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该案需并案侦查。山东省某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何某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诺犯贩卖毒品罪,与此前未执行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4万元。
虽然针对二人的犯罪行为已经作出判决,但是什么原因导致何某旭与陈某诺之间有了串供的机会呢?仅对定案证据进行审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审查现场抓捕视频,我发现公安机关在抓捕何某旭并对其进行讯问调查时,陈某诺也在现场,知晓了何某旭的供述内容,这不仅违反讯问、询问相关规定,也导致了陈某诺根据何某旭的当场虚假供述进而编造虚假犯罪事实以逃避法律追究这一情况的发生。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我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要求针对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犯罪嫌疑人串供、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的情况进行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最终决定给予该案侦查人员通报批评处理。
该案的办理让我认识到,以证据为中心审查犯罪事实,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司法公正的核心保障。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要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排除书证与言词证据间的矛盾之处,不放过任何细节所反映出的犯罪线索,引导侦查还原客观事实。同时,还需要通过证据标准化审查倒逼侦查活动规范化,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实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的司法目标。(罗娜 姚晓滨)
(口述人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