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池衰减不符约定指标,买方诉请解约并全额退款法院:合同目的已部分实现,解除合同、退款退货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驳回原告诉请
本报讯 (记者 郭燕 通讯员 何积华 张一凡)作为电动汽车的核心部件,新能源电池的续航能力影响着电动汽车的整体效能。当新能源电池发生衰减,造成车辆续航里程不足时,买方如何维权?卖方要全额退款吗?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能源电池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某客车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
某客车公司与某电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一批新能源电池用在公交车上。双方约定了5年或者20万公里的免费保修期,并约定保修期期间电池衰减后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签订合同3年后,某客车公司发现该批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指标,导致车辆续航里程严重不足。与某电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某客车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因某电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某电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某电源公司则认为,某客车公司所述电池衰减问题确实存在,但电池衰减是必然现象,现有技术无法解决。某电源公司同意配合维修,并提供备用电池保障公交车正常运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涉电池进行测量,发现电池使用3年后存在不同程度的衰减,但使用里程数均已接近或超过约定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报修的两套电池经维修后,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使用过程中,电池衰减量较大,容量低于合同约定数值,某电源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违约责任应与违约形态相对应。
案涉电池交付时符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电池使用3年的里程数均接近或超过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审判终结时,使用期间已近5年且仍能继续使用。故某客车公司购买电池的合同目的已部分实现。
至于案涉电池衰减致充电量不能完全达到合同要求的额定容量的80%,某电源公司同意且有能力维修电池。若不允许某电源公司补正合同履行便同意某客车公司径行解除合同、主张退款退货,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另外,在电池衰减的技术难题尚未完全攻破的当下,若允许使用方将全部风险加于供应方,容易造成新技术难以应用于商业,甚至可能妨碍技术的发展。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违约情形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不足以认定解除权的发生。经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后,某客车公司仍坚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最终,法院判令驳回原告某客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生效后,某客车公司另行起诉,其主张减价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某客车公司与某电源公司均服判息诉,某电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迅速发展,涉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电池等的案件也逐渐引发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新能源案件时,应准确认定违约行为,依法界定违约责任,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各方应严守合同约定。在一方存在严重违约并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允许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是重点和难点。本案中,买方能否以电池容量存在衰减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约定的交货和付款义务是确定合同目的的重要内容。案涉电池交付时符合双方约定,达到国家标准,某客车公司亦予以接收,且发生争议时已经使用3年左右,电池实际使用公里数均接近或超过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从该种程度上说,某客车公司已经部分实现了合同目的。若让其行使解除权并退货退款意味着其免费获得电池3年多的使用权,对某电源公司显失公平。
一般违约应根据违约形态适用责任形式。在当事人存在违约的情形下,受损害方应当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违约责任,在当事人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承担违约责任时,可允许当事人补正履行。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电源公司在法院要求下完成了两套电池的维修,维修后电池均能达标,故可见能通过维修的方式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该种违约责任形式可让某客车公司的权利得到实现。此外,某电源公司主张减价、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也更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实现交易安全,提升经济效率。
对确因技术难题造成的履行瑕疵可持适当容忍态度。新能源已经得到全球关注,但新能源电池衰减的难题尚未完全攻破,其衰减程度也受使用方式、保养习惯、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电池生产时应该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电池使用时也应妥善养护。司法裁判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顺应技术规律。对确实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履行,可持适当容忍态度,以体现法律的价值指引作用,达到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实质公平、实现交易安全的目标,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郭燕,何积华,张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