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法定期限是红线,触碰红线必担责
本案抗诉成功,既是司法实践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的重述,更是对劳资关系中责任分配规则的校准。具体而言,可概括为三方面深层意义:
一是捍卫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核心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申请工伤认定,不仅是对自身义务的漠视,更是对制度根基的侵蚀。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法院的改判,通过明确“逾期=单位全责”的严厉后果,强有力地矫正了违法行为,向社会释放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刚性保护的信号,震慑了潜在的效仿者,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时履责,确保制度善意不被架空。
二是厘清了责任边界,稳定了社会预期。此案清晰划定了社保基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三方的责任边界,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违法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定期限是红线,触碰红线必担责。社保基金支付有其法定范围和条件,并非无限兜底。再审改判重申,因用人单位违法导致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本质上仍是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审理。这也让劳动者的维权路径更加清晰,而清晰的规则指引有利于减少劳资纠纷,稳定劳资双方乃至社会的预期。
三是彰显了检察监督在保障民生中的价值作用。当再审程序难以启动时,劳动者往往陷入“状告无门、说理无路”的困境。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监督不留死角”的态度,不拘泥于原审的裁判逻辑,主动调查取证,精准锁定违法点,直指法律适用错误的核心问题,通过依法抗诉推动法院再审改判,使案件峰回路转,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守护了公平正义的底线,充分展现了检察监督在保障民生中的价值作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