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程监督破执行难题 系统治理促权益兑现
当阳市检察院检察干警回访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申请人,了解执行款发放情况。
近年来,湖北省当阳市检察院认真贯彻上级检察院关于做强民事检察的各项工作部署,锚定助力解决“执行难”目标,积极构建“线索发现—专项攻坚—深化治理”监督体系,推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以来,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3件,发出检察建议29件,推动法院执行到位4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多维案源体系,稳固监督规模。一是打破内部信息壁垒。建立民事检察与控告申诉检察、刑事检察等部门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每月组织召开部门内勤联席会、业务主任碰头会,及时交流、移送、分析研判相关案件线索。二是加强外部沟通协作。与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加强信息共享和密切配合——与法院会签协作机制,就卷宗调阅、检察建议办理等事项达成共识;与民政局、人社局、妇联、残联等部门会签文件,就涉及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的民事执行案件线索实现互通共享。三是积极推动线索转化。每季度调取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电子台账,重点梳理标的额小且被法院终本执行的案件,针对发现的存在执行违法情形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行使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从而督促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实现从发现线索到办理案件的转变。
聚焦小额执行案件,推动破解执行难题。一是全方位梳理执行难症结。近年来,当阳市检察院在调阅法院执行卷宗时发现,对于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案件,法院自执行立案到作出终本执行裁定的时间普遍较短,采取的执行措施也很单一,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甚至违反规定,在未穷尽手段的情况下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这也成为大量小额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困局的主要症结。二是办好小额终本执行监督案件,提升民事检察影响力。当阳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标的额较小的终本执行案件,当事人大多为农民工、老年人等特定群体,诉求多为追索劳务费、赡养费等,案件能否顺利执行,与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案涉金额虽小,但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该院从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大对这类案件的监督力度,避免特定群体的基本生活因执行难而陷入困境。
据统计,2022年以来,当阳市检察院共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9件,其中18件属于上述类型。例如,该院办理的农民工贺某某申请执行监督一案,标的额仅为5600元,案件却长达8年未执行完毕。该院通过加强调查核实,最终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督促法院对案件恢复执行,帮助贺某某讨回了劳务费,化解了他多年的心结。
深入开展调查核实,激活“无财产”执行资源。一是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被执行人,法院通常不会主动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当阳市检察院在受理当事人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后,首先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情况,再根据标的额大小分别查询其配偶名下的不动产、动产及银行流水。若被执行人已离异,则进一步调取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的内容,具体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以离婚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配偶以逃避债务的情况,并通过调取离婚协议进一步摸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例如,在办理王某健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中,当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情况,获悉被执行人已离异,在查看其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析产分得一套私房。经调查,该房产实际归被执行人所有并居住,而法院却违法裁定终本执行。对此,该院通过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最终帮助王某健取得了16万元执行款。二是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商业保险开展调查核实。投保人购买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获得的保单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益,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益可作为法院的执行标的。目前,已有部分大型保险机构联入最高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接入的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情况。在发现法院存在怠于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商业保险而终本执行的情况后,当阳市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恢复执行。三是结合地方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核实。当阳是全国粮食主产地,当地群众可能涉及一些经济性补贴。在对该类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开展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当阳市检察院除了常规性地到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所核查外,还到乡镇街道等地核实被执行人领取各类粮食补贴、土地补贴、林业补贴的情况。
加强制度规范,赋能执行监督高质量发展。一是建立检察建议备案审查机制。近年来,当阳市检察院已建立检察建议同步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机制,通过将制发的检察建议同步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将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相结合,有力提升了检察建议的整体质效。二是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执行监督的目的是纠正法院违法行为,推动化解执行难题,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阳市检察院通过长期的监督办案,获悉被监督单位更愿意接受既指出有财产可供执行,又指出终本执行程序违法问题的监督意见。因此,在制发检察建议时,该院通常会附上被执行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婚姻登记证明、调查核实笔录等佐证材料,督促法院采取精准查控措施。同时,在核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做到有的放矢,防止检察监督代替法院执行查控。三是建立“一案三查”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当阳市检察院既查个案违法问题,又查类案监督线索,更查制度管理漏洞,实现从个案监督向系统治理的跃升。三年来,该院共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份,有效推动了执行领域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例如,辖区税收征收主管部门未与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税部分形成协作机制,致使部分当事人在领取了执行到的利息款项后,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当阳市检察院在发现监管漏洞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税务部门与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确保税收“颗粒归仓”。
(作者单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刘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