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明中院发布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工作指引
本报讯记者王莹通讯员钱玲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并发布了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典型案例。
《工作指引》共有十五条内容,明确了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定义、适用案件范围、选聘程序、启动流程等内容,并就生态修复监督人的职责、权利作出规定,为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该项制度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
据了解,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一种形式,指在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人民法院选聘公民、社会组织等独立第三方主体对生态修复全过程进行监督,推动实现修复方案“看得见”、修复过程“管得着”、受损生态“治得好”、公众参与“落得实”。此项制度发端于泰宁县人民法院,目前已在建宁、尤溪、明溪等地法院进行了推广适用,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
同时,三明中院通报了全市法院5个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三明法院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创新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实现生态修复全流程监督、推动受损生态及时有效修复的司法实践成果。(王莹)